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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证据保全

发布日期:2012-03-02 点击量:2754次

【案例】

    公民甲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由甲借给乙5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年息6%,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甲遂以现金交付的形式将款项交付给乙,并由乙方出具借条,乙方财务人员将该笔款项计入会计账簿。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由于甲的疏忽,乙公司出具的借条原件被遗失,仅存有复印件。借款到期后,乙拒绝承认彼此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甲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乙还本付息。

    甲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提出了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乙方的会计账簿,以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且已经成立生效的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甲方的申请,作出了对乙公司的会计账目依法扣押的裁定,并查明乙公司确实向甲借贷50万元的事实。

【评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甲方是否已经依约向乙方借款50万元的事实。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要物合同),合同需要在出借人实际交付相应款项后方才生效。这样的规定,使得出借人在借款人不予履行还款义务而需主张债权利益的时候,不仅仅要证明该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而且需要证明该笔借款已经实际支付给借款人,合同已经生效。

    在本案证据上来看,甲仅以借条的复印件起诉的,并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正是由于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通过乙方的会计账簿来证明了待证事实,这才使得案情向有利于甲的方向发展。

【剖析】

    透过上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可以对民事诉讼证据中的证据保全进行一个剖析,为民间借贷合同的纠纷解决提供一些参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有明确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可以看出,证据的保全,具有以下特点:一、欲保全的证据与案情的待证事实有法律上的关联性;二、需要满足该证据存在可能灭失的风险或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三、启动保全的方式有两种,可以由诉讼参与人提起申请,亦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措施。

   对于诉讼参与人提起保全申请的,根据《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这里的期限规定,应当为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对于担保的方式,需要有针对性,并非所有的保全申请均需要提供担保。

   对于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证据保全的,根据《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在办理涉及到需要进行证据保全的案件时,一定要迅速及时的采取措施,否则对于存在灭失风险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一旦错失机会,就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极为不利的后果。

 

责任编辑:李洺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