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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法律地位分析

发布日期:2014-06-30 点击量:2036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何婧

一、 个人信息基本定义

个人信息一说来源于国际社会的“personal date,有学者认为“date”实际就是指“information”,所以得出个人信息一说,。

二、 关于个人信息法律地位评析

某一权利的法律地位是由其客体所决定的,目前,关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地位代表观点有四种,即所有权客体说、隐私权客体说、人格权客体说和知识产权客体说。

所有权客体说认为个人信息是所有权的客体,是物的一种形式。信息采集者将数目繁多的个人信息采集起来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了解信息的主体,而是要把整个按照自己的标准和方式收集和组成资料库,以该资料库所具有的特性来满足使用人的需要。

美国的学者提出的隐私权客体说,主张个人信息是一种隐私利益,侵害个人信息实质上就是侵害了隐私中的私人信息部分。美国就是典型的通过隐私保护个人信息的国家。

人格权客体说是指个人信息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人格尊严的一部分,个人信息在性质上属于人格权范畴。

三、个人信息法律地位分析

对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属于人格权的范畴,但又突破了传统的人格权理论。

所谓的人格权,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须具备的权利,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权的存在与民事主体的存在具有一致性,无论民事主体能否意识到,人格权都是客观存在,而且这种权利专属于民事主体,不容放弃或完全转让。新型人格权,是指与传统的人格权相比,该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不仅具有人格属性,同时也兼具财产属性,但是该种财产是一种具有人格属性的财产。

四、 新型人格权属性分析

就个人信息的权利保护来说,应该根据个人信息的功能或价值而定,比如姓名、肖像、声音、隐私等直接个人信息才具有直接的人格利益,故而只有对这类直接个人信息才应该给予人格权保护。在当今的信息时代,所有的个人信息都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故此,法律应该承认所有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给予信息主体以财产权,以支配其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

从个人信息财产化实质看,个人信息被视为依附于人格,不管是基于商业目的,还是其他理由个人信息权利是不能放弃转让的,然而对于个人信息的商业行为只能认定为许可,并不能因此认定权利的转让,实质是权利主体将这些内在于主体的因素财产化。

从个人信息的立法目的看,其终极目标仍然是保护人格独立和人人格尊严。个人信息是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与特定自然人紧密结合,具有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的关联型,因而具有人身依赖性与专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