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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人倾倒1.8万吨危险废液进杭州湾 上虞开出省内环境污染最大罚单

发布日期:2014-07-01 点击量:2404次

                                  20140701日  来源:浙江法制报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李运福
  本报讯 将1.8万吨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废液倾倒进杭州湾,构成严重环境污染,一化工企业及11人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昨天,绍兴市上虞区法院判决了这起特大环境污染案,除了参与倾倒的成员获刑外,法院还对被告单位开出了高达2000万元的罚单,这是目前省内数目最大的一笔罚金。
  被告单位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简称汇德隆公司)是年产4万吨保险粉及3800吨亚硫酸钠的化工企业,绍兴腾达染化有限公司(简称腾达公司)主要经营印花、染色等项目,两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被告人严海兴。
  根据汇德隆公司保险粉生产工艺流程及项目环评报告的要求,在保险粉合成、过滤干燥过程中产生的精馏残液(含有甲醇、甲酸钠、亚硫酸钠等成分),属于危险废物,需要经过回收亚硫酸钠、蒸馏水分等工序后,将精馏残渣作为固体废物焚烧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2012年6月,严海兴和腾达公司土建主管潘华林经事先商谋,由潘华林安排人员在腾达公司连接到污水厂的管道上架设暗管,以绕开环保部门检测仪器的监测。
  2012年七八月间,为缓解汇德隆公司的排污压力,严海兴经与汇德隆公司总经理潘得峰及潘华林商谋,由严海兴向陆杰江联系槽罐车,并由潘得峰具体负责联系槽罐车驾驶员陆军安排车辆运输,以25元/吨的价格,将汇德隆公司的精馏残液外运至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腾达公司。精馏残液经与腾达公司自身产生的废水混合后,通过先前架设的暗管直接排入管网,先后排放数量累计达5000余吨。
  2012年10月起,潘得峰又以50-80元/吨的价格,委托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汝建国处置汇德隆公司的精馏残液。对于这些行为,严海兴采取默许的态度。
  汝建国伙同汝建成、汝俊,分别雇佣徐夫锁、唐长征、李镇华、罗卫杰等人,用槽罐车将精馏残液运至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外海塘等地直接倾倒。2013年4月13日至2013年9月14日期间,倾倒数量累计达18000余吨。在此过程中,汇德隆公司仓库主管潘德凤接受潘得峰的指派,组织人员负责对运输精馏残液的槽罐车过磅、填写供货清单、出门证等工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11名被告人参与的非法处置、排放、倾倒危险废物数量,均远远超过“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入罪标准,且直接将危险废物排放、倾倒在海塘中。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的评估报告显示,倾倒入杭州湾的18000余吨精馏残液,将导致周围海域水质污染加重,且环境污染损害费用不低于每吨5412.54-10825.08元。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属于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公诉机关指控的环境污染罪名成立。
  昨天,上虞法院判决,汇德隆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00万元;并以同样罪名,判处严海兴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100万元;潘得峰有期徒刑4年,罚金30万元;潘德凤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罚金1万元,
  另外,法院判处汝建国、潘华林等8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到拘役6个月不等,处罚金30万元到1万元不等。
  除了判处刑罚,法院还开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罗卫杰等4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污相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