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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4-07-01 点击量:1489次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总量控制,规范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非营业性客车额度(以下简称“客车额度”),是指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允许在本市中心城区通行的个人自用、单位公务等之需的非营业性客车上牌指标,包括个人客车额度和单位客车额度。

第三条

市机动车额度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本市客车额度管理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城市综合交通发展规划、道路交通状况、环境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每年本市新增客车额度总量;根据客车额度拍卖情况和管理需求,调整完善本市客车额度拍卖管理办法和额度管理相关措施。

联席会议下设额度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委,负责落实经市政府批准的相关事项和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客车额度管理日常工作;

(二)对涉及客车额度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报联席会议审议决策;

(三)与市公安车管部门、市国税车购税征收部门合署办公,开展机动车额度证明审查和收缴工作;

(四)推进机动车额度管理信息化工作,为额度审查、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高效管理提供必要基础。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规定职责,做好额度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