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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民间借贷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2-03-05 点击量:2315次

    民间借贷,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特别是在江浙一带,民间资本尤其活跃。一般包括企业向企业间、企业向个人、个人向个人之间拆借资金这几种类型。鉴于企业与企业间或企业向个人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操作均比较规范,现仅就民间的小额借贷行为,揭示其中的几个小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是否属于民间借贷范围?

    一般而言,民间借贷的范围是比较明确的。如交付金钱、外币外汇等有价证券等均属于民间借贷的范围。但仍有一些行为属于比较隐蔽的民间借贷行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答第4个问题第2条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法人、事业单位作为联营体投资,但不参与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

二、小额民间借贷案件中应注意

    (一)出借方应注意

    1、借款人借款的目的是否用于合法用途。若借款人将可能利用借款去从事赌博、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出借人应坚决予以拒绝。

    2、双方最好能通过书面证据来固定。书面证据主要有借条,收条等。相比较而言,收条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说服力。因为借条仅可以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很难通过单一的借条确定款项已实际交付。而收条则可以证明借款人收到款项的事实,对于现金是否交付的主要证据就是收据,即借款人在收到贷款人的款项时向其出具的凭据。一般而言,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的收据应当是借款已经实际履行的有力证据。法院在认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事实是否履行时,只要贷款人提供了借款人出具的收据,就可以推定贷款人已经履行了贷款义务。如果借款人没有其他的足以引起法官合理怀疑的抗辩理由及证据,一般情况下就足以得到法官的认定。

    在双方可签订书面材料的情况下,出借方应注意签字或盖章环节的把关。如应由借款人当面签名,并加盖手印,防止出现“调包”的情形。

    但是现实生活中往往亲朋好友间借款,由于面子问题不好意思让借款人出具借条等书面材料。出于此现实情况考虑,可考虑参照本文第二步的做法。

    3、固定交付款项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单凭一张借条往往不足以证明双方完成了借款合同。在此,交付款项的行为就成为了法官审理的关键。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会重点审查何时、通过何种方式、交付给何人这几个内容来审查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因此,建议出借方最好是通过银行转帐(如无借据的情况下更应如此)的方式,转入出借人的银行帐户(注意,最好转入出借人本人名下的银行帐户,且款项用途写明借款)。若双方之间没有任何书面证据,且无法通过银行转帐等方式固定证据的,建议在面临借款方有违约意图时,采取求助于律师待其他措施补强证据。

    4、利息、担保及诉讼时效问题。

    利息问题相对比较简单,只要不先扣以及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即可。

    关于担保问题,建议出借人最好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最好是财产的抵押或质押担保。诉讼时效问题往往是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争议的地方。简而言之,关键点在还款期限,若有还款期,当事人应于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内积极主张要求还款;若未明确还款日期,则出借人可随时要求返还借款,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应注意的时,要求返还借款应注意留下要求还款的证据。

    (二)对于借款人应注意保存好还款记录。相应操作同上述借款人交付借款一致。最主要的是,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先扣利息的行为,对此借款人应注意保存下先扣除利息的证据。

 

责任编辑: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