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卫视播放对比广告被起诉 严重贬低竞争对手被判赔10余万元
发布日期:2014-07-09 点击量:1653次
2014年07月9日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一档由湖南卫视著名主持人李湘等人主持的《做辣妈不做大妈》的节目,为推广由湖南千金养生坊健康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千金极胶胶原蛋白粉”,证明该产品优于市场同类产品,将上海美芙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产品作为伪劣产品与之进行比较。
“躺着也中枪”的美芙诺公司非常气愤,遂将湖南卫视、节目制作公司以及千金公司、优酷网和土豆网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费50万元。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节目制作公司以及千金公司赔偿美芙诺公司经济损失费10万元、律师费两万元及公证费13330元,湖南卫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湖南卫视宣称“美芙诺”伪劣
美芙诺公司诉称,自2013年5月底开始,美芙诺公司发现市场开始变得冷清,销售额也大幅下滑。美芙诺公司经调查发现,优酷网上有一段名为《做辣妈不做大妈》的综艺节目视频,该节目由湖南卫视著名主持人李湘等主持,将千金公司的“千金极胶胶原蛋白粉”产品与美芙诺公司的“美诺诚品MiNOCN深海鱼胶原蛋白粉”产品进行了不正当对比。视频中主持人将3个条状包装的粉末样商品分别倒入3个水杯观察其溶水情况,中间1个商品的条状包装上清晰显示“MiNOCN”字样,并在节目中出现了“伪劣产品”、“有大量的脂肪和杂质”、“估计纯度不足30%”等用词。
通过网上搜索,美芙诺公司还发现,快乐淘宝公司、千金公司在各自网站上播放上述节目,优酷网和土豆网也为网友提供节目的播放服务。
莫名中枪 打响品牌保卫战
为维护自身权益,美芙诺公司毅然选择品牌“保卫战”,将湖南卫视、快乐淘宝公司、千金公司、优酷网以及土豆网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发布和传播涉案侵权节目视频并予以删除;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律师费4万元以及公证费13300元。
法庭上,被告湖南卫视辩称,节目中涉及原告主张权利的“MiNOCN”产品的画面为短短5秒钟的动态画面,仅在凌晨播出一次,该画面并没有显示出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电视观众也很难辨认出产品包装上的商业标识,且涉案“MiNOCN”标识不具有知名度。
被告快乐淘宝公司辩称,其虽制作了涉案节目,但没有捏造虚假事实,节目内容是对事实的真实反映,且涉案节目在对比试验过程中并没有特指原告产品,对比部分的视频时长又很短,不构成对原告商誉的侵犯。
被告千金公司辩称,其未参与涉案节目的制作,也没有授权任何一方在该节目中进行任何的产品比对,故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原告主张的赔偿额过高,且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被告优酷网和土豆网表示,其未接到原告的侵权通知,而且两被告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且为避免争议,其在收到本案诉状的次日就已分别删除了涉案视频。
“美芙诺”获法院支持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将某个商品定性为伪劣产品,是对商品声誉、商家信誉的严重负面评价,在广告中公开将竞争对手的商品认定为伪劣产品,属于严重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诋毁行为;涉案节目具有广告性质,以所谓对比试验的手法,得出原告产品系伪劣产品的无事实与科学依据的结论对原告造成了损害,构成对原告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被告千金公司是涉案广告的实际广告主,在制作、传播涉案节目方面与被告快乐淘宝公司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双方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被告湖南卫视对广告性质的节目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明知或应知涉案广告的播出将损害被对比商家即原告的合法权益,但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其传播涉案节目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构成共同侵权;被告优酷网及土豆网及时删除了涉案视频,其提供网络存储空间的服务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同时认为,关于经济损失赔偿,因原告的损失数额、被告的获利数额均难以确定,故可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原则;原告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系维权的合理开支,但主张的律师费过高,其合理范围之内的费用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黄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