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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之借款形式

发布日期:2012-03-06 点击量:2747次

一、民间借贷概述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也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由此产生的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自然人与银行或其他具有放贷资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发生的借贷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属于金融借贷纠纷。

    因此,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对于当事人之间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债务人以借据等书面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以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

二、借款合同、借据及区别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依据可以是借款合同,也可以是借据,借款合同签订、借据成立(存在),说明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约定成立。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借据则是出借方与借入方为证明某项借用事实的存在而出具的文字性说明,该所借标的并不仅限于款项。

    借款合同与借据有相同之处,都能说明债权债务关系的约定成立,但亦有不同之处:

    1、成立的方式不同:借款合同的成立不当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必然联系;但借据的成立必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联系。

    2、“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3、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

    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够用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即使“持有”的时间已经在合同的约定还款时间之后,意图凭该“持有”合同去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而构成违约事实,也是无法被予支持的。

    按照民间使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借据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并交付给债权人持有,当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因此,债权人持有借据则一般可证明债务人尚没有偿还该借款。

三、民间借贷纠纷注意事项

    1.诉讼时效问题: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

为延长诉讼时效可以用邮政“特快专递”不断寄送追款函,邮件回执单必须明确注明寄送的内容,如“要求还款1万元的函”、“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函”。

    2.原告主张债权必须提供书面凭证,无书面凭证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欠条或者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一般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

    3.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且一定要明确约定,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约定超出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如赌债,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5.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6.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7.借款的抵押如果涉及不动产,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8.债权文文书如办理了可强制执行的公证,则可不经法院审理,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还款期满后6个月内必须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如过期则担保人一般不承担担保责任。

 

责任编辑:邓晓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