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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07-11 点击量:1556次

发布日期:2014-7-11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开展,提高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和研究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条 满意度测评项目由主任会议确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在每年年末提出满意度测评项目的建议,经主任会议确定后,列入常委会下一年度工作要点。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满意度测评项目。

  第四条 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适时制定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实施方案,经主任会议确定后,印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

  第五条 常委会对拟测评项目,应在会前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也可以委托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

  视察或专题调研结束后,应形成视察报告或专题调研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的负责人,或者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会作关于满意度测评项目的报告。

  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七条 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数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为满意等次;满意票数不足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数超过半数的,为基本满意等次;满意票数加基本满意票数不足半数的,为不满意等次。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满意度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者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测评,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第十条 满意度测评的结果连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应于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印送报告机关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被测评为不满意等次的,报告机关应进行整改,并在九十日内向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常委会会议应对整改情况报告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如整改情况报告满意度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等次,常委会可以在次年再次听取整改情况报告,或者通过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必要时,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应决议。

  第十二条 满意度测评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