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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7-11 点击量:2402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王嘉明
在日常法律实务中经常会涉及到劳动争议类的案件,而其中很大一部分又涉及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制度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但在具体案件中应该怎么认定“严重”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客观情况和事实进行具体分析,用人单位的规章并非唯一标准。
首先暂且不论该公司的规章这是否是通过合法程序制定并且向劳动者公示。可以成为法院审理依据的单位规章,即使是合法的规章也应该合情合理才能真正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所以对“严重”的认定应该合法合理。即使用人单位在规章中提及某些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应该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证据、实际或可能造成的损失等进行综合衡量来得出企业是否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笔者亲历的一个案例就是某公司员工因在办公室吸烟,该企业就以该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而将其开除,现该案件正在进行劳动仲裁。对于在办公场所吸烟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制度德行为,应该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岗位、性质、实际或可能造成的损失等来进行综合判断,而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该员工是在易燃易爆的地点进行工作,诸如加油站、药品车间等明令禁止烟火的地点吸烟,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极大,那如此规定是合情合理,应予支持的。倘若只是在写字楼里吸烟,并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下,认定其严重就显得不符情理。
故用人单位规章规定的严重违反制度的情形,并不应成为确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唯一标准。在实践中,应先考量该项规定的合理性,并综合单位的性质与劳动者行为的性质等做出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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