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有关法律实践中的现状分析与政策预测(一)
发布日期:2012-03-07 点击量:3038次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落实与深化,金融业在整个国民经济活动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面对当前形势下全球经济活动中出现的一系列复杂问题,我国对规范金融业的监管力度上不断加强,也就在此时民间借贷活动中的一系列问题随之凸显。
民间借贷以其便捷、灵活、互助等特点一直以来在我国金融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并不能因此而忽视民间借贷本身存在的高风险、难监管等问题,因此由民间借贷所引出的法律问题也呈现出十分复杂的样态。从日前吴英案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并进入最高院死刑复核程序,到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董顺生因涉民间借贷纠纷被刑拘可以再次看到民间借贷活动中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笔者将从当前民间借贷的有关法律实践现状展开分析,并结合近期的有关文件对有关政策导向及立法趋势进行预测。
二、现状分析
(一)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
1. 借贷金额大
民间借贷活动所涉及的资金已经呈现逐渐增大的趋势,特别是一直以来民间资本比较活跃的浙江省更是走在全国的前列。通过在浙江法院网上获悉的一组数据我们可以建立一个初步的认识。根据长兴县法院统计[i]“2008年法院新收民间借贷案件1454件,诉讼标的总计达3.44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81.8%和1154.5%……08年截止8月数据为例,其中借款金额累计达千万元以上的有3人,单件标的最高金额达500万元;单个案件涉案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有49件,50—100万元的有38件。”
虽然上述金额的采样时间较早,且还存在大量的民间借贷活动并未进入到司法领域,但由此管中窥豹,我们不难看到民间借贷资金量的庞大。
2. 借贷基础关系复杂
民间借贷,除了以往大家印象中的简单金钱借贷关系,还包括入干股等形式。在这其中,除了一部分人是为了解决一时生活急需,还有一些人是为了投资经商。在这些常见的借贷关系中,除了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等方式为国家明令禁止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对于金额不高、利息约定不违规、涉及人数不多且不是非法用途的情形并不认定为违法或无效行为。
此外,在实践中借贷关系往往还会与赌博、毒品等非法活动交织在一起。而这些活动中往往又会与高利贷等参杂在一起。很显然,这样的借贷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另一面,对于那些以高利贷为业的放贷行为可能也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责任的承担。
同时我们也看到,比如近些年比较火爆的地下彩票往往也涉及到民间借贷。由于我国对于博彩行业的管理规定,基于这些活动的民间借贷关系可能也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3. 借贷手续过于简陋
民间借贷相较于金融借贷,特别体现出其手续便捷的特点。比如浙江地区的民间借贷往往是建立在人情关系上,如温州地区的抱团效应,借贷关系的基础更多是依赖血亲和地缘,这样借贷双方就更多依赖信用和当地民间的一套监管体系。但我们在司法活动中也看到,在面对巨额的经济利益面前,简陋的借贷手续总是使得这样借贷关系的存续岌岌可危。而且一旦出现纠纷时,权利者也没有办法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来获得救济和补偿。
4. 潜在社会稳定风险
在当下商品经济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同样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比如将通过民间借贷取得的资金用于地下彩票、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时,当债权人上门讨债时,对于债务人的家庭或所在地区都会造成一定不稳定因素。又比如实践中出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在被害人连本金都无法取回的情况下,由于往往涉及人数众多且涉及金额较大,此时就会严重危害当地的社会稳定关系。
(二)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因
1. 资金供求失衡与紧缩的信贷政策
众所周知,一直以来我国的金融行业属于垄断行业。这也是之前较长一段时间内对于民间借贷合法性的认定上存在许多争议的解释之一。为了保护合法有序的金融秩序,这样的垄断就导致大量的市场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比如,部分中小企业或个人需要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资金,借款时间通常在1年以内,这时候往往由于银行无法满足他们急需用钱的时效性要求而致使这些借款者转向民间借贷。除了上面例子涉及的情况,由于银行业整体的风险控制及银行所处的优势地位,他们往往在审批和灵活性上选择较为保守和繁复的流程,以便银行挑选最优质的贷款对象,而这样一来就使得借款的时间、费用和人力成本大为上升,而这也是使得一部分借款者转向民间借款额原因。
此外,我国从2007年开始,伴随着国家宏观上稳健的财政政策与紧缩的货币政策影响下,央行先后6次加息、14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严格控制货币信贷投放的总量和节奏。这使得通过银行渠道融资的难度进一步加大,于是更多的借款人就选择开始考虑灵活便捷的民间借贷了。
2. 未进入国家监管体系
民间借贷之前被认定为非法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未进入国家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于1998年7月13日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ii] ,其中第五条明确指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同时在第二条中也明确“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而根据浙江省高院于2009年9月8日颁布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iii] ((浙高法〔2009〕29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第一条中就给出了民间借贷的定义:“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一)货币借贷纠纷;(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因此,从法律架构上看,民间借贷就是非金融机构之间,未经央行批准和监管的一系列机构、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而这些活动本身就游走在国家金融体系监管之外。
3. 赌博等不法行为猖獗
我国刑法是明确打击赌博犯罪的,但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可以看到各种赌博活动,甚至有些地方设立了地下赌场。另一方面,我国对于博彩行业也是严格控制的,例如彩票的经营管理都是有严格的准入制度与监控手段的,但近些年也有不少地方出现了黑彩票的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秩序与生活环境。特别是在参与赌博和黑彩票过程中,输钱的人为了赢回本金,往往就会考虑借钱参赌。此时由于时间的急迫性,且正规银行机构不会发放用于赌博的贷款,此时就形成了以赌博为基础的民间借贷关系。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12月2日颁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iv](以下简称“维护稳定的通知”)中,专门明确了“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4. 高利贷现象的存在
在民间借贷中,除了上述涉及借款人的情形,还会涉及约定高额利息的借贷行为。往往由于借款人急于用钱,为了迅速筹措资金,借款人就会许诺高额利息,或者出借人考虑到对借款人的风险评估后提出较高的资金使用利息时,双方就会以一个较高的利息约定来建议借贷关系,但这样在我国是不被支持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v] 第六条中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