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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1500万元竟是无中生有 苗木老板敲诈客商“偷鸡不成反蚀米”

发布日期:2014-07-15 点击量:1747次

                               2014年7月15日  来源:浙江法制报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尚法
  本报讯 虚构对方欠自己巨额工程款,雇人将对方强行拉进宾馆“索债”,甚至发短信恐吓……昨天,王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在杭州上城法院受审。法官没有当庭宣判。
  王某今年51岁,奉化溪口人,前几年做些苗木生意。童某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董事长,双方曾有业务往来。
  2008年,童某的公司有一项沿河绿化工程,需要大量苗木与土方,工程总价款3000多万元。王某想承接该工程,但此时童某公司换了负责采购的副总,中断了与王某的合作。
  王某觉得这个副总可能是为了一己私利才中断合作,调查后发现该工程采用的苗木价格虚高。他把这个消息告诉童某,童某答应会给他好处或者在工程上予以关照。
  然而,童某的承诺没有兑现。而另一方面,王某为经营公司已经欠下200万元债务,其中100万元是高利贷。
  王某决定,“至少从童某这里拿到200万元”,以解燃眉之急。
  今年2月9日,王某以童某欠他工程款为由,雇了蔡某等4人(因情节较轻,未起诉)到杭州,将童某强行带到宾馆“索债”,但被童某挣脱。
  王某不甘心,向童某及其妻子发送多条恐吓短信,讨要1500万元的现金。
  童某不堪其扰,向公安机关报警,王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人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第一次雇人拉童某进宾馆,不能算在敲诈勒索情节里面,后面勒索短信中提到的数目比较大,也只是吓唬吓唬对方,并没有真的实施。童某也出具了谅解书,希望法庭能够予以轻判。
  但公诉人认为,正是第一次强行拉童某进宾馆的行为,给童某造成精神强制和心理压力,这与后面的发短信勒索的行为是有连续性的。公诉人建议对王某量刑在有期徒刑3至5年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