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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扬言烧公交车被行政拘留

发布日期:2014-07-25 点击量:1642次

2014年7月25  来源:浙江法制报

    本报记者 曹志男 通讯员 徐佳 陈福
  本报讯 心情不爽就扬言要“放火”、“爆炸”、“烧公交”,这样的口舌之快可不能随便乱逞。昨天,杭州警方公布了近期发生的几起扬言要采取极端手段报复社会的案件,其中2名当事人受到了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
  7月11日一早,杭州12345市长公开热线接到来自临安玲珑镇村民陈某的电话,陈某先是在热线里诉说了他和邻居李某之间因土地纠纷引发的矛盾,接着他在电话里称当地警方不作为,所以他已买好汽油,要在一个星期内去燃烧公交车。听了陈某的这番言辞,热线工作人员迅速报警。
  接警后,临安警方立刻展开调查,找到并传唤了陈某、李某两名当事人。在摸清来龙去脉后,有关部门对双方的矛盾进行了化解,而陈某则为自己的“恶言”付出了代价。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对他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7月23日,在杭州务工的26岁安徽青年小陈也因类似的情况,被处行政拘留7天。
  小陈是杭州一家地板企业的销售员,经常乘坐129路公交车上下班。7月21日、22日两天,公交车因故到站较慢,导致他上班迟到。结果,小陈连续两天用手机拨打公交公司的客服办公室电话,扬言要烧掉、炸掉129路公交车或公交公司。于是,公交公司将这一情况向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报案。7月22日下午,警方将小陈抓获。
  “‘扬言实施’是指当事人以公开表达的方式使人相信其将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比如,在公共场所宣称,向大众媒体宣称,在互联网上宣称,向有关部门宣称等。这种宣称,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杭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警官黄品说,如果有上述情况,根据情节轻重,当事人将受到治安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若涉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当事人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他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在提出诉求或遇上矛盾时,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和方法,以理智的方式解决问题。对存在违法犯罪言行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