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拟立法规范自驾汽车租赁管理
发布日期:2014-07-29 点击量:1570次
2014年7月29日 来源:法制日报
7月28日,海南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海南省自驾汽车租赁管理条例》提起二次审议。海南自驾汽车租赁市场进入“小”、“散”、“乱”的无序竞争状态将改变,拟通过立法规范自驾汽车租赁行为,维护自驾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自驾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
立法凸显海南的特色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自驾车租赁是由个性化旅游和商务活动等需求催生的新业态,行业属性应当划入汽车租赁业范畴。这方面的立法具有创制性,要针对自驾车租赁的特点,突出海南特色。
而且,海南省汽车租赁立法的初衷主要是规范经营者将载客汽车交付承租人自行驾驶使用的经营活动,调整的是财产租赁法律关系,而不是客运法律关系。
同时,汽车租赁不仅仅是一般的财产租赁关系,还包括驾驶车辆等交通安全关系。《草案》名称的外延与自驾车租赁的核心内容不完全对应,容易引发歧义。
因此,建议将《草案》的名称修改为《海南省自驾汽车租赁管理条例》。
《草案》提出,所谓自驾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载客汽车交付承租人自行驾驶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强化行业的监督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次在制定自驾汽车租赁条例时,不再设行政许可,而是采用备案制,体现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但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自驾车租赁行为不能一放了之,应当加强对行业组织的监管,使其有效地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自驾汽车租赁行业组织的监督管理,完善行业组织失信惩戒机制、自律保障机制和退出机制。
投诉受理制度是加强对自驾汽车租赁行业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草案》在这方面也作出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草案》指出,市、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投诉者应当提供有关证据。
规范承租人用车程序
《草案》规定,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提供的身份信息和材料合法、真实、有效;随车携带承租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租赁车辆备案卡等相关证件;爱护车辆及其附属设备,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车辆;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车辆;确保驾驶人员具有合法驾驶资格。
《草案》还规定,承租人是个人的,应当向自驾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居民身份证和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承租人是单位的,应当向自驾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加盖其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驾驶员的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等;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向自驾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本人入境许可证明和依法取得的驾驶许可证明。
《草案》要求,承租人不得转租、抵押、变卖或者损坏租赁车辆,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运输法律、法规禁止运输的物品以及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租赁车辆交由无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从严打击经营者违法
《草案》建议,鼓励经营者实行连锁经营;开展异地还车、电话预约、电子商务等多种服务模式;与铁路、民航及宾馆、旅游社等开展合作,增加服务网点;使用燃气汽车、纯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等。但是,如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违法经营行为等,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将不合格。
《草案》明确,经营者未办理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或者租赁车辆备案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市、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同时提出,经营者未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未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未建立租赁车辆技术档案,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者 邢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