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中出借人的风险提示
发布日期:2012-03-08 点击量:6366次
近年来,由于我国银行紧缩银根,于是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急剧增多,从而导致民间借贷纠纷也大量发生。那么,作为出借方,应如何防范相关风险?笔者认为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要了解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及信用度
对于出借人而言,最大的风险是无法收回借款。有时,借款人为了得到足够的资金,甚至可能会提供虚假信息,增加出借人的风险,因此,出借人在借款之前,需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诚信状况、借款用途、还甚至要对借款人借款投资的前景作些考察,以保证日后出借资金的安全回笼。
二、要有齐全的借贷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出具书面借据,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出具借据,如果有特殊情况当场确实无法出具借据的,应有第三人作证,并且在事后补上证据。在借据上还应该写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的数额(包括大小写)、借款时间、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还款日期、违约责任及其他双方约定的合法内容等要素。还款时出借人应当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三、借贷的资金用途要合法
《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因此,只有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的保护,主要指的是借贷合同的资金用途须合法。否则,出借人非但不能得到还款,可能还会受到民事、行政甚至刑事制裁。比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钱是用于赌博、诈骗、贩卖毒品等违法活动,非但利息不予保护,连本金也难以收回。
四、借贷利率要适当
《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同样,根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贷中如高利贷、利滚利的情况也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五、借款要及时进行催收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当发生借贷纠纷请求法院保护时,一定要注重时效的问题,在法定时间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一旦错过诉讼时效则可能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因此,为了防止该借款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在时效届满前,向借款人催收,并保存相关证据,或者让借款人提出还款计划,如此,则诉讼时效中断,可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
而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归还,但是应给予一定的期限。
六、要设立担保物权
出借人要注意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对于数额较大或有风险的借贷,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抵押,或寻找一个有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作为担保人。并且,该抵押或担保都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办理相应的手续。此外,如果借贷双方对还款期限或利率重新进行约定,且没有征得担保人同意的,则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责任编辑:石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