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诉奇虎违反Robots协议案宣判 原告胜诉获赔70万
发布日期:2014-08-08 点击量:1296次
2014年8月8日 来源:正义网
历时近一年,曾被业界喻为 “3B搜索大战”升级版的百度诉360违反Robots协议案暂时画上句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日作出一审宣判,认为被告奇虎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应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70万元。与此同时,法院驳回了百度公司有关“商业信誉损失”的诉求。
“Robots协议”争议难辩 360:司法判决将影响行业格局
2013年10月16日,百度以360违反其设定的“Robots协议”抓取、复制其网站内容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1亿元人民币。其间,360公司提出反诉,状告百度滥用Robots协议、设置歧视性条款和“强制转跳”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百度公司认为,Robots协议是国际通行的行业规则,大量网站通过Robots协议规范搜索引擎的抓取行为,目前国内已有超过1亿的站点使用了Robots协议禁止搜索引擎的抓取。此外,国际知名搜索引擎如谷歌、雅虎、Bing,国内知名搜索引擎百度、搜狗、搜搜等均遵守Robots协议。
360方面对此表示,百度利用Robots协议,实际上是为了通过设立竞争壁垒维护其垄断地位,百度利用歧视性条款限制360搜索的发展,表明上看是知识产权问题,实际上是不正当竞争,有损公众利益。
此案一审开庭期间,奇虎公司代理律师王家璐曾在庭上坦言,有关Robots协议效力争议多时,该案的司法判决将影响行业格局,“百度滥用Robots协议的行为如果被司法判决确认并保护,将给中国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行业的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并将严重损害互联网用户利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教授曾撰文建议,法院在审理涉及此类争议案件时,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规、规章可依循,那就按大家都遵守的行业惯例确定的规则。“既然互联网行业都遵守Robots协议,就应该把它看作行业惯例,在民事法律的适用中就有习惯的效力。”杨立新认为,不遵守Robots协议约定的规则理应是侵权行为。
法院首肯“Robots协议” 1亿诉求缩水至70万
记者获悉,北京一中院于今天上午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Robots协议被认定为搜索引擎行业内公认的、应当被遵循的商业道德,被告奇虎公司在推出搜索引擎伊始阶段没有遵守百度网站的Robots协议,其行为明显不当,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不过,法院同时指出,在本案中,当被告推出搜索引擎之后,尤其是当原被告双方争议短时间内快速升级,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已经积极介入调处,被告明确表示希望抓取原告网站内容的前提下,原告既没有充分阐明如此设置Robots协议的理由,又拒绝修改其Robots协议,原告所诉求的禁止被告抓取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基于此,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奇虎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被告自其搜索引擎推出伊始至《自律公约》签订之日期间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该对原告予以赔偿。
此外,由于原告并未指出被告的不当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何种商业信誉上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奇虎公司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70万元,驳回百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Robots协议纠纷应以协商解决为主
“互联网行业的竞争不应该采取”以牙还牙“的方式解决纠纷,而是应该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法院认为,鉴于互联网行业,尤其是搜索引擎行业的现状,搜索引擎服务商与网站服务商或所有者关于Robots协议产生纠纷时,应当遵循“协商--通知”程序,“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诸如诉讼、申请行为保全等法律措施予以解决。”
据了解,法院提出的关于“协商-通知”程序,即在搜索引擎服务商认为网站Robots协议设置不合理时,应当先向网站服务商或所有者提出书面修改Robots协议的请求,网站服务商或所有者不同意修改Robots协议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书面、明确的提出其拒绝修改的合理理由,如搜索服务商认为网站服务商或所有者提出的合理理由不成立的,双方可以由相关行业协会调解和裁决。
何为Robots协议
Robots协议全称为“网络爬虫排除标准”,俗称爬虫协议、互联网搜索协议等,形成于1993年、1994年前后。它用于规范网络爬虫的行为,网站通过Robots协议告知爬虫哪些页面可以抓取,哪些页面不可以抓取。
2012年11月,中国《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首次将遵守Robots协议的规定纳入实质性条款,确定了Robots协议作为行业规范的地位。不过,现实的情况是,Robots协议并非成文行业规范,尚未升级到规章制度层面。(记者 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