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重点解读
发布日期:2014-08-08 点击量:2022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王嘉明
职务侵占罪是刑事犯罪领域较为常见的罪名,而对其主体资格的认定及其与贪污罪、盗窃罪、侵占罪等其他罪名的区别也是实务中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笔者就围绕职务侵占罪的几个重点展开进行说明。
根据我国刑法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又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首先,这就引申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问题,笔者就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梳理出构成该罪的一些特殊行为主体。
1、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未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本罪。
2、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
3、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的。
4、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除外)
其次,该罪的行为方式上要求利用职务侵占便利,这也是职务侵占区别与盗窃、诈骗等罪的重要特点。笔者认为这里的利用职务便利需要实质性的利用。即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管理、占有单位财务的便利,而非仅仅利用在该单位工作,进而熟悉作案环境、易于接近作案目标等形式上的利用。且该职务应该具有一定的管理性职责,如果只是单纯的体力劳动,如单纯的装卸工人,就不应认定其为利用职务便利,而应定性为盗窃罪。但如果是仓库管理员、运输司机等实施上述行为,因其职务具有一定的管理性,就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