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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15 点击量:1112次

 

发文单位:陕西省政府办公厅

文  号:陕政办发明电(2014)42号

发布日期:2014-7-28

执行日期:2014-7-28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7月以来,我省出现大范围持续高温天气,部分地区最高气温超过40℃。据气象部门预测,未来一段时间高温天气仍将持续。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温天气应对工作,赵正永书记、娄勤俭省长作出专门批示。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应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温天气应对工作

  高温天气不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供水供电等造成影响,也极易引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加强对高温天气应对工作的领导。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规定,坚持以人为本,把应对高温天气作为当前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夯实责任,坚决做到各项应对工作人员到位、措施到位、防范到位,切实解决高温天气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高温天气监测预报预警

  气象部门要密切监测天气变化,加强高温天气预报,及时通过报刊、电视、网络、手机等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和高温天气预防措施建议。要搞好对卫生、交通运输、农业、电力、供水、建筑等重点行业的气象服务,及时提供气象信息。加大高温防范宣传力度,增强广大群众自身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三、切实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要严格执行高温条件下室外露天作业时间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全力保障群众生产生活

  各地、各部门要把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放在首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度夏。水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水厂运行管理和供水管网检修维护,全力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用水。电力部门要加强有序用电管理,做好电力调度,优先保障城乡居民和公共场所用电。加强电网巡查检修,防范因电力设施超负荷运行引发的火灾、停电等事故。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食品卫生安全检查,落实预防措施,防止流行疾病发生。农业、林业部门要加强指导,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要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公安、安监、质监和应急处置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督促落实防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要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加强对易燃易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要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监管,确保安全运行。要督促做好各类运输车辆保养和安全检查,防止因高温发生自燃、爆燃等事故。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筹安排,切实做好群众生产生活保障工作。同时,要大力提倡节能意识,切实做好节能、节水等工作,有效减少用电、用水负荷。

  五、认真落实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各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六、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力量对本地、本行业进行安全度夏措施和隐患防范检查,确保各项应对工作落到实处。要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因高温天气引发的各类突发事件,要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省政府总值班室,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因工作不力、麻痹大意、松散懈怠,导致重大、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责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