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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变更
发布日期:2012-03-19 点击量:2553次
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是贯彻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两者相互矛盾的情形。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变更就属于这一情况。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为自己设定权利,而为第三人设定,并约使他方当事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由此取得直接请求履行的权利,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或受约人,按约定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或约定人,第三人为受益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为基本合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约定称为第三人利益约款。
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九十三条分别对当事人的以上权利予以承认和保护。此外,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亦有权为合同的解除设定条件,在该条件成就时,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另一方面,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正确合理地行使其法定的或约定的合同权利,以保证其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这一原则尤其应当体现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即当事人行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应当使受益第三人的利益遭受到损害。这是因为在一份有法律效力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享有某种期待利益,他有理由相信合同应当依法得以正确地履行。基于这种信任,受益第三人往往有可能依据合同条款作出某种安排或采取某种措施。如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可以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不仅没有保护受益第三人的期待利益,而且还有可能因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存在而使第三人的现存利益遭受损害。
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合同是否必须经第三人同意?笔者认为应当区分情形,比如,甲向乙买一批产品,因为乙欠丙一笔欠款,就约定甲直接向丙支付合同价款,此时出现市场波动等情形,甲乙一致同意减少产品数量,如果因为丙不同意而否定甲乙修改合同的权利显然是不合理的,哪怕合同价款减少,乙的欠款仍然可以要求乙来偿还,牺牲甲的利益来满足丙不符合公平的原则。因此,笔者以为,在不损害第三人现存利益、不对第三人造成不公平的前提条件下,承认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共同意思表示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责任编辑:翁坚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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