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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明明已经还了,怎么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4-08-21 点击量:1850次

2014年8月21日  来源:浙江法制报

 

    本报讯 为朋友作担保,糊里糊涂签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朋友1年内借的所有不超过50万元的借款,都要承担保证责任,结果宁海人郑某就因为这样很悲催地成了被告。直到走上法庭,他才恍然大悟。
  2012年,郑某的朋友陈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了50万元,并请郑某签了保证合同。几个月后,郑某陪着陈某一起,向贷款公司归还了这50万元。本以为事情就这样过去了,谁知近日,郑某却接到了法院传票。
  原来,陈某在归还了50万元后,又向该贷款公司借了30万元。而这笔钱陈某却无力偿还,所以贷款公司才诉至法院,要求他归还30余万元的借款及利息,并要求郑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承办法官解释后郑某才明白,原来他签下的不是一般的保证合同,而是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根据合同规定,郑某要对陈某1年内发生的所有不超过50万元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郑某这才明白,后悔莫及。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归还本金及利息30余万元,不足部分由郑某承担连带责任。
  承办法官提醒,近年来,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在借款时要求担保人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情况越来越多。普通群众对最高额保证合同并不了解,以为签一个字就管一笔借款,其实不然。因此,在签保证合同时务必要知悉情况,认清合同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