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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聘请“高管”一年未满就掰 官司打了一场又一场
发布日期:2014-08-25 点击量:1862次
2014年8月25日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于珊婉 本报记者 高敏 本报讯 宁海一公司以年薪50万元聘请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自己公司的副总,但是一年未到,双方就闹上了法庭。8月22日,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在宁海法院开庭。 2012年6月,宁海某公司为了解决企业内部管理问题,高薪从上海请来高级管理人员顾某担任公司副总,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年薪为50万元。如果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7个月书面通知或支付1年的工资。当时为了留住人才,公司另外支付了顾某25万元押金,约定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后返还。 但是好景不长,2013年3月,顾某称自己休完4天病假回公司上班时,遭到了公司的阻挠,导致他不能进公司。公司还拖欠了他两个月工资。 公司方面却称,顾某过完年上了几天班,便擅自离开公司回家,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还开走公司的车辆,带走公司的笔记本电脑。公司主管多次打电话催促他回来,顾某都未加理睬。之后,顾某从家里回到宁海,却一直没来上班,公司这才以不遵守规章制度为由,书面通知顾某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闹掰后,顾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他的2013年一、二月的工资,仲裁委支持了该请求。但是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宁海法院还是支持了顾某,判令公司应支付顾某两个月的工资。 随后,该公司又提请仲裁,要求顾某归还25万元押金、笔记本电脑以及汽车,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公司的请求。这回,顾某又不干了,向宁海法院起诉,称不应返还25万元的押金。经审理,宁海法院判决顾某返还25万元押金、笔记本电脑及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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