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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明星不得为本人未用过商品代言”

发布日期:2014-08-29 点击量:2732次

2014年8月25日,《广告法》修正案(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亮点多多,尤其是“明星不得为本人未用过商品代言”,一提出就引发了社会热议。8月28日下午17时,我所律师助理汪林林从法律的角度对《广告法》修正案中部分亮点进行了讲解。

培训中,汪林林律师主要从广告荐证者义务方面对《广告法》修订案进行了讲解。其中尤对引发社会热议的“明星不得为本人未用过商品代言”这一规定与在座律师进行了讨论。

现今社会,广告无所不在,很多明星更是以广告代言为工作重心,明星效应对消费者的消费倾向有很大的诱导性。而草案中“明星不得为本人未用过商品代言”这一规定对推荐人在虚假广告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做了更明确、范围也更广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广告的发布,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产品的可靠性。

《广告法》修正案将企业与明星连结起来,使明星和企业之间既有相互认可,又有相互连带的责任关系,以让明星和企业在相互选择时更加谨慎,也是对广告行业的一次规范。

                                                                   责任编辑: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