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正文

文章正文XINGTAO.CN

张明锋与天津开发区兰顿油田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发布日期:2014-09-02 点击量:1663次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13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开发区兰顿油田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胜宇。

  委托代理人马永明,天津津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明锋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张明锋原为天津开发区兰顿油田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顿油田公司)的员工,因与兰顿油田公司之间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2012年12月28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仲裁委)做出开劳仲字(2012)第56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确认张明锋与兰顿油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2年10月17日;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兰顿油田公司支付张明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995元;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兰顿油田公司支付张明锋2012年10月份工资4137.93元;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兰顿油田公司以8500元为基数为张明锋补缴2012年8月至9月的社会保险差额部分及2012年10月的社会保险,张明锋缴纳个人承担部分;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兰顿油田公司归还张明锋的就失业证和养老保险手册;驳回张明锋的其他仲裁请求。

  裁决做出后,张明锋及兰顿油田公司均未提起诉讼,2013年1月12日,上述裁决生效。2013年1月29日,张明锋至原审法院立案,对上述裁决申请执行。在原审法院执行庭法官的协调下,4月10日,兰顿油田公司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995元交付张明锋。7月29日,张明锋将社保差额个人负担部分费用3384.03元交至兰顿油田公司,兰顿油田公司的工作人员为张明锋开具收据。2013年7月30日,兰顿油田公司至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办理人员增加手续。8月,兰顿油田公司完成上述仲裁裁决确定的为张明锋补缴社会保险事宜。8月20日,兰顿油田公司办理了人员减少手续。10月31日,兰顿油田公司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职工养老手册、就失业证交给张明锋。

  另查明,2013年9月2日,张明锋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事项为,要求兰顿油田公司为其办理退工退档手续;要求兰顿油田公司赔偿因逾期办理退工退档手续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20000元;要求兰顿油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延期支付赔偿金8995元;要求兰顿油田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延期支付赔偿金4137.93元。2013年12月9日,开发区仲裁委做出开劳仲字(2013)第41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兰顿油田公司为张明锋办理退工退档手续;驳回张明锋的其他申请请求。

  案件审理期间,经兰顿油田公司申请,原审法院至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失业管理科查询张明锋在兰顿油田公司的用工状况,该局工作人员介绍,至法院调查时张明锋在兰顿油田公司一直为持续有效用工状态,无退工登记后又进行用工登记的显示。此外,对于未办理退工手续职工的就业问题,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就业覆盖行为。

  再查明,案外人天津洪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都公司)向张明锋出具质量安全经理岗位职责与任职要求书面函件,并于2013年1月7日出具通知,要求张明锋于2月1日前持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到公司报道,并且保证张明锋的上家公司已为张明锋办理退工、退档手续,以保证公司能够为张明锋办理用工手续。如超过上述时间,视为张明锋已经放弃公司质量安全经理一职,公司将不再按照面试约定聘用张明锋。

  案件审理期间,原审法院前往洪都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工作人员确认本案中张明锋出示的岗位职责与任职要求和通知均为该公司出具,并介绍,张明锋曾应聘该公司,但因无法提供其与上一工作单位已经解决纠纷的证明,上一单位未给其办理退工退档手续,同时张明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也无法变更登记,故最终没有录用张明锋。洪都公司对未进行退工手续也可以进行用工登记的情况不了解,对于张明锋与上一工作单位之间的纠纷也不太了解,没有见过相应仲裁裁决。

  还查明,张明锋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庭审中张明锋出示的执业证中载明的执业单位为天津天易海上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公司),该公司为张明锋与兰顿油田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之前张明锋提供劳动的公司。张明锋诉讼请求:1、判令兰顿油田公司为张明锋办理退工、退档等手续;2、判令兰顿油田公司赔偿逾期办理退工、退档等手续造成的损失144000元;3.判令兰顿油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延期支付赔偿金8995元;4.判令兰顿油田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延期支付赔偿金4137.93元;5.判令诉讼费由兰顿油田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如下两个问题:

  第一,兰顿油田公司是否应当因逾期为张明锋办理退工、退档手续而向张明锋赔偿损失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中,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相关事实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劳仲字(2012)第56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1月12日生效,但兰顿油田公司至今未给张明锋办理退工、退档手续,故兰顿油田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逾期办理。

  对于张明锋提出的其因兰顿油田公司逾期办理退工、退档手续导致其无法再就业损失144000元的诉讼请求,张明锋主张其未能在案外人洪都公司处工作是由于兰顿油田公司的逾期行为,产生的损失144000元也源于洪都公司承诺张明锋的岗位薪资月薪12000元至15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应对张明锋自兰顿油田公司离职后未能至洪都公司就业的原因进行分析,基此认定张明锋上述赔偿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庭审查明,2012年12月28日,张明锋与兰顿油田公司之间的争议由开发区仲裁委做出了裁决,该裁决于2013年1月12日生效。因此,张明锋可以在洪都公司要求的2013年2月1日前向该公司出示该裁决,以证明其与兰顿油田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解除的事实和原因。其次,洪都公司向法庭介绍其没有录用张明锋的原因之一是张明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无法变更登记。庭审中,张明锋出示其执业证执业单位为与兰顿油田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之前其提供劳动的天易公司,张明锋在兰顿油田公司告处工作期间,并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根据国家对注册安全师的管理规定,张明锋变更执业单位应提交的材料包括:注册申请表、申请人执业证、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证明、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故,张明锋如果需要将执业证中的执业单位进行变更,需要的是张明锋与原聘用单位即天易公司到期或解聘的相关证明,而无须提供其与兰顿油田公司间劳动合同到期或解聘的证明材料。张明锋未能办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变更登记,客观上不受兰顿油田公司逾期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影响。再次,经过向劳动行政部门了解,虽然兰顿油田公司未给张明锋办理退工、退档手续,但张明锋与其他主体订立劳动合同后可以通过用工登记的覆盖,完成新的用工登记,因此,张明锋并不必然受到不能再就业的影响进而产生经济损失。

  综合以上分析,虽然兰顿油田公司至今逾期未给张明锋办理退工、退档手续是不争的事实,兰顿油田公司的行为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兰顿油田公司的逾期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张明锋在本案中主张的无法再就业经济损失,张明锋主张144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明锋要求兰顿油田公司为其办理退工、退档手续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兰顿油田公司明确表示认可,予以照准。

  第二,兰顿油田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张明锋迟延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劳动报酬的赔偿金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张明锋与兰顿油田公司之间就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劳动报酬争议已由开发区仲裁委做出生效仲裁裁决,又经本院强制执行。如果出现作为被执行人的兰顿油田公司未按生效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情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其法律后果是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张明锋在本案中提出迟延支付的赔偿金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开发区兰顿油田服务有限公司为原告张明锋办理退工、退档手续;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义务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负担。”

  原审法院判决后,张明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兰顿油田公司向张明锋赔偿因扣押就失业证、养老保险手册、逾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办理退工、退档手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44000元;2、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兰顿油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延期支付赔偿金8995元;3、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兰顿油田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延期支付赔偿金4137.93元;4、二审诉讼费用由兰顿油田公司承担。主要理由:1、张明锋与兰顿油田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后,无论是本市还是到外省市就业均无法实现以用工覆盖的方式为其办理用工手续,致使张明锋无法在本市和外省市与薪金比较满意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就业,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44000元应当由兰顿油田公司赔偿;2、在《劳动仲裁裁决书》下发后,兰顿油田公司拖延支付裁决书中确定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故兰顿油田公司应当给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延期支付赔偿金。

  兰顿油田公司答辩,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兰顿油田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是张明锋故意不配合办理退工退档手续。张明锋没有重新就业的原因并不是没有及时办理退工退档手续造成的。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张明锋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明锋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以下证据:1、津人社局发(2013)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工退档及申领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本市城镇就业登记手续;3、天津市东丽公证处于2014年7月22日出具的(2014)津东丽证字第1299号《公证书》。证明目的:因为兰顿油田公司不执行生效裁决,不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扣押就失业证及养老保险手册,造成多家单位无法为其办理用工,使其无法就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兰顿油田公司在二审期间未提交证据。

  兰顿油田公司对张明锋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不能认定为新证据,并且不能证明张明锋的证明目的。

  本院对张明锋提交的证据认为,张明锋就其电子邮箱中的多封电子邮件进行公证,由于电子邮件在一审庭审前就存于其电子邮箱之中,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其随时可以申请公证,在二审庭审期间才形成,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的情形,故其提交的公证书不属于二审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张明锋提交的津人社局发(2013)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工退档及申领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本市城镇就业登记手续,系相关政策和程序规定,不能证明张明锋未能及时就业与兰顿油田公司未及时办理退工退档手续存在因果关系,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张明锋主张兰顿油田公司支付由于未及时为其办理退工退档手续造成的经济补偿金144000元,由于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是由于兰顿油田公司未及时为其办理退工退档手续造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张明锋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张明锋主张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延期支付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审判决驳回张明锋要求兰顿油田公司未及时为其办理退工退档手续造成的经济补偿金144000元、以及要求兰顿油田公司给付劳动报酬延期支付赔偿金8995元和经济补偿金延期支付赔偿金4137.93元,并无不当之处,依法应予维持。综上,张明锋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明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乜 红

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

代理审判员  田 雷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若宇

速 录 员  郑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