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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7家公司串标拿下亿元工程 三人触刑法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4-09-04 点击量:1906次

201494日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温萱
  本报讯 挂靠7家公司,事先设定标价,轻松拿到亿元工程项目。近日,温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串通投标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案的周某,此前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陈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12月,瑞安某村经济合作社将该村的搬迁安置房工程委托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社会公开招标,并择定2012年1月6日开标,工程造价为10500万元。
  邓某随即找了7家建筑企业挂靠,准备参与投标。同时,陈某、周某也在寻找挂靠企业。邓某得知后,遂与陈某、周某协商,约定合伙参与投标。如中标,邓某占65%股份,周某、陈某共占35%股份,并商定以邓某事先找好的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瑞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的名义参与投标,由邓某缴纳其中4家的投标保证金共320万元,陈某、周某缴纳另外3家的投标保证金共240万元。随后,三人议定在工程预算价下浮13.5%-14%之间设定投标报价,由周某委托他人计算出7个几乎成等差排列且仅相差1万余元的标价,并由邓某通知各标书制作人,7家挂靠单位根据设定的标价投标。
  2012年1月6日,工程开标,瑞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9129.2796万元的报价中标,三人遂取得了搬迁安置房工程。后因邓某、周某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纠纷,周某控告而案发。案发后,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瑞安法院一审认为,邓某、周某、陈某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陈某有自首情节,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作出如上判决。后邓某不服,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