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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证期间的起算

发布日期:2014-09-04 点击量:5582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汪林林

 

    保证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即在一定的期间内,如果债权人不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债权,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归于消灭的一种制度。保证期间制度是对债权人权利的限制,也是对保证人权利的保护,故在保证合同纠纷中把握好保证期间对债权人和保证人都置关重要,本文试从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出发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能为大家在有关保证的实务操作中提供一点思考。

    我国法律对保证方式的规定有两种,分别是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在未约定的情况下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同样给予债权人6个月的期限,但是由于保证人丧失了先诉抗辩权,所以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我们可以得出,不管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期间的起算点都是债务履行期届满。那么,作为连带责任保证的一种形式---最高额保证,它的保证期间是否是从债务履行期届满起算呢?

    最高额保证是指对在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同种类债权提供的保证,它是银行融资业务中最常用的担保方式,我国担保法的第十四条对其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实际操作中还是处于一种有一定争议的状态,在担保法第27条对未约定期间的最高额保证中,规定了保证人单方终止保证合同的权利。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说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由于最高额保证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实务操作中存在这样一个问题,那么保证责任究竟从何时起算呢?

    对于最高额保证责任期间应从何时起算,目前存在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认为保证期间应从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算,这在银行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较为常见,例如银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间一般是这样的约定: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另一种观点是认为保证期间应从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决算日起算。笔者认为欲准确把握保证责任的起算点,需要结合最高额保证的特点综合考量。按照规定,保证人对决算日到来之前债务人未清偿的债务余额承担保证责任,但并不是每笔单独保证责任的松散结合,故第一种观点与法律的规定并不相符。它片面强调了保证人对每笔债务的责任,而忽略了保证责任是对债权余额的担保这一基本特点,故笔者认为这种约定或将面临因与法律的规定不符而无效的风险。对于第二种观点指出了决算日计算,虽符合债权余额担保这一特点,但忽略了保证责任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开始计算这一基本原理。

    故笔者认为,首先,最高额保证责任的起算时间应在决算日之后,但是决算日并一定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发生于决算日之前的债务,其履行期可能短于或等于决算期,也可以超过决算期,如果在最高额保证的决算日开始计算,则有可能先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计算保证期间,显然这与保证期间的制度原理不符,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区别对待, 对于决算日前债务履行期届满的债务,保证责任期间可以从决算日开始计算,而对于决算日之后履行期才届满的债务,则应从履行期届满开始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