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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离婚约定房产归属 国内欠债房产面临拍卖 执行异议没有被采纳

发布日期:2014-09-09 点击量:1572次

2014年9月9日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卢文静
  案情:俞先生经营一家电器公司,此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生意难做。2012年5月,因资金周转困难,俞先生向马某借款50万元,约定在一周后归还,但马某几经催讨都不见俞先生还款。
  2013年3月,马某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俞先生归还借款。最终,法院判决俞先生还款。2014年6月,马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对俞先生个人财产进行了查控,并查封了俞先生名下的一套房产。
  7月25日,一位王女士委托律师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她和俞先生在2013年2月由加拿大俾诗省高级法院判决离婚,双方还在离婚协议中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夫妻双方共有的一套房产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和俞先生对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认为,法院查封的房产正是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归王女士一人所有的财产,因此法院无权对该房产进行处置。
  近日,法院经审查并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没有采纳王女士的执行异议。
  评析:国外的离婚判决书在我国的法律效力如何?中国籍当事人因国籍为中国,其当然受到中国法律约束。
  在人身关系方面,根据我国外交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就中国公民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进行公证、认证的有关规定》第1条规定,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以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
  据此,王女士与俞先生的离婚判决书虽然在加拿大具有法律效力,但要在中国获得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携带相关判决书向我国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而中级人民法院承认的仅仅包含判决中的人身关系,即认定王女士和俞先生离婚的事实。
  在财产关系方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也就是说,国外离婚判决中关于财产的相关判决,在我国是得不到法律承认的。
  因此,本案涉及的查封房产,虽然在加拿大的离婚判决中约定了归于王女士所有,但是这项涉及财产的约定在我国没有效力,所以我国法院仍可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套房屋进行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