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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程款利息债权诉讼时效

发布日期:2014-09-10 点击量:5315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张煜琪

 

    工程款利息作为工程款的一种法定孳息,其诉讼时效是否会因为工程款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呢?一般认为根据利随本清的原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自然及于工程款利息的诉讼时效。司法实践中是否均如此认定以及认定的依据是什么?笔者拟通过下文一则案例进行分析

    原告某路桥公司诉被告为某交通局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一案中,双方约定的工程款付款方式为工程进度付款。工程于2005年6月10日开工,2005年12月28日竣工,2006年4月4日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对工程款进行结算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付款至2012年1月21日,共计3159723.10元与原、被告均认可审定金额3159769.80元工程款仍相差46.70元。直至2013年2月20日原告向法院主张被告所欠工程款余款46.70元及工程款未付款额利息153062.16元。对于原告主张利息计算问题若依据利息债权的诉讼时效随工程款时效中断而重新起算,那么从2005年7月27日至2012年1月21日,被告每次拨付的累计欠款额计算至原告诉讼之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双方未对利率进行约定)是否正确呢法院的判决对于利息的计算并非如此。虽然支付工程款的诉讼时效因为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而中断,但此期间内原告从未向被告提出任何关于支付利息的请求,因此工程款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及于其利息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直至2013年2月20日原告才向被告提出要求支付期间未付款利息的报告,因此法院判决原告请求支付期间未付利息的诉讼时效最晚应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之日往前推两年即从2011年2月20日起计算,其余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那么,工程款利息债请求诉讼时效究竟是独立还是从属于工程款?这要区分利息债权究竟是基本权利息之债还是支分权利息债。区分的关键在于该利息之债是否已届清偿期。基本权利息之债即尚未达清偿期的利息之债,支分权利息之债即已届清偿期,而尚未清偿消灭的利息之债。结合本案,被告陆续支付的工程款从每一进度工程款届清偿期之日起,该部分工程款的利息已经独立于工程款债权。由于原告在主张工程款时并未主张利息债权,工程款的利息诉讼时效持续计算,并不发生中断效力。对于至起诉之日往前推两年之外的部分工程款的利息实际上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故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