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正文XINGTAO.CN |
“被撞”还是“求撞”这是个问题 法院根据行车记录仪判定:是求撞
发布日期:2014-09-11 点击量:1746次
2014年9月11日 来源:浙江法制报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尹璇 本报讯 行人横穿马路时与汽车发生碰撞,行车记录仪显示是行人故意改变方向制造事故。9月9日,宁波鄞州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行人提起的赔偿诉请。 2013年10月3日,老李在由东往西横过马路时,与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的汽车碰撞,造成老李一级伤残。老李将车辆驾驶者小林、车主老林和保险公司诉至鄞州法院。 在庭审中,原告是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成为主要的争议焦点。老李说自己没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他过马路时,小林没有减速行驶,还按了喇叭,他被小林惊吓才导致事故发生。但被告小林和老林认为,从行车记录仪拍下的视频中可以看出,当时老李已经走到了对向车道,却又折回,跑步迎向正常行驶的小林驾驶的车辆,这起事故是老李故意造成的;被告保险公司也同意这个说法,如果原告老李仅是正常横穿道路,不可能做出突然扑向车辆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提供的视频资料清晰地显示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从老李的行走路线来看,他起初自东向西穿越道路,当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实线,减缓脚步、观察被告小林驾驶的车辆后,随即改变了行走方向,折返向自己身体的左后方,即被告小林驾驶的车辆正前方,并快速走向车辆。从老李与车辆发生碰撞前的动作来看,他在改变行走路线,向自己左后方行走过程中,已将身体调整为面东背西,使自己的右肩朝向车辆头部,在与车辆相撞前瞬间,还伴有明显的屈膝下蹲、沉肩动作。 法院认为,这一系列的连贯动作均在老李自主意思支配下完成,根据社会公众的生活经验判断,这些动作意在积极追求与小林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的后果。而老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这么做的后果,主观上存在故意。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给行人造成损害,损害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老李的诉讼请求,被告小林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老林作为车主,对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