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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合同的约定解除
发布日期:2012-03-30 点击量:2440次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此消灭或在以后将来的某一段时期消灭的一种行为。为了防止当事人随意地解除合同,合同法规定了解除合同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所谓法定解除条件就是由法律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所谓约定解除条件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出现了某种约定的情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享有对合同的解除权。
《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间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对约定解除权的规定,体现了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的约定解除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合同解除的约定也是一份合同,行使约定解除权需以此为基础。
2、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以后,只是使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合同本身并不能自动发生解除,合同的解除必须由享有解除权一方或双方实际行使解除权,如不行使该权利,则合同将继续有效。在这一点上,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不同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当解除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应当立即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决断,并应根据客观情况,采取合理快捷手段及时将解除合同的主张通知到对方当事人。若主张解除合同条件并未成就,一方当事人亦未履行通知义务,则可能被裁判合同未被终止,合同关系继续有效,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则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责任编辑:翁坚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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