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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协议中关于技术出资的若干风险
发布日期:2014-09-22 点击量:2200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张煜琪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对股东的出资形式做了一些列的规定,股东不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在实践中,由于技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采用技术入股往往会产生一系列的风险,且技术出资的成功率也相对较低,笔者就技术出资可能会带来的几个风险点进行简单的阐述。
一、技术出资的方式:
实践中,往往会存在一家拥有某种技术的公司与另一资金实力雄厚的公司合资设立一家新的公司。但作为纯技术出资的一方,可以通过直接将技术进行评估或协商作价后出资,但对于纯货币出资方来说,更加保险的方式是先分别出资设立新公司,再通过原技术公司的转让获取某项技术的使用权或是所有权。
二、技术瑕疵的风险:
如果的技术可能存在权属上的瑕疵、使用期限上的瑕疵,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要求技术出资方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此外,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技术瑕疵产生的责任应当有技术出资方承担责任。
三、技术移交风险:
在技术入股时,应在合资协议中明确技术的移交及清单资料的交接,以及如何使用该项技术的指导、传授等。这些都需要在对技术出资方的义务中予以明确、技术移交的过程中具体承担哪些事由,某件事由做到什么程度,做到何种程度才符合验收的标准都应当一一列明,而单纯的材料移交或者是技术人员的输送并不能够实际说明对于该技术或是技术使用权的所有。
三、撤资和转让股权风险:
若未达到合同目的技术出资方欲撤资或转让股权,那么现有的技术应当如何确定价格是很严重的问题,若能在合资协议中就此问题予以明确,可以避免一系列争议的产生。
当然,在签署关于一方采用技术出资的合资协议时风险不仅仅限于以上几点,包括确定技术的权属、技术入股的手续、入股技术的进一步研发的技术衍生成果的归属等等都是需要在出资协议中进一步进行约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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