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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住房公积金的分割问题

发布日期:2014-09-26 点击量:1763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王嘉明

 

    在离婚案件中,最为核心的一环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哪些属于个人所有,哪些属于夫妻共有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笔者今天就离婚后住房公积金的分割进行探讨。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职工所有,这是探讨其是否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大前提。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可见即使有单位缴纳部分其性质仍属于个人所有。第二,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归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可见要求分割住房公积金是与法有据的。

    在实务中会涉及到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是未对公积金分割做出约定,是否可以诉请法院对该部分财产予以分割。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虽属个人财产,但其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夫妻共有财产。虽然法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也明确限制了其所有权职能。即住房公积金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占有,而是由单位存入职工公积金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可见职工在不满足提取条件时,其占有、使用、收益权是受到限制,且公积金没有可转让性,故应区别于一般夫妻共有财产。

    因此,在离婚协议中未明确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的,诉请法院予以分割是合情合理的,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