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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机械车位是否具有 “法律身份”?

发布日期:2014-09-30 点击量:2143次

2014年9月30日  来源:浙江法制报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鹿轩
  本报讯 花23万买了小区的地下机械停车位,房产公司却一直拖着未办理车位权属登记,是房产公司故意违约吗?迟迟没等来机械车位“法律身份”的业主纷纷到法院讨说法。近日,温州鹿城法院审理了一批由此引发的纠纷案件。
  业主王女士的地下机械停车位是2006年10月买的,当时花了23万元。为了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09年车位交付后,王女士就立即向相关部门缴纳了6900元契税。原本以为房产商会如约向产权登记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进行报备,履行权证办理义务,谁知一等再等,王女士始终未得到机械车位产权证办理下来的消息。
  和王女士有着相同情况的还有该小区的另外28户住户。今年3月17日,他们将房产公司起诉到鹿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但另一边,房产公司也觉得很委屈。他们表示,产权登记部门提出,机械停车位属于机械设备,不属于不动产,不具有固定界限,不能独立使用,不符合登记的客体要求,所以不予登记。
  这也是王女士等住户迟迟没有等来机械车位“法律身份”的根本原因。
  鹿城法院认为,业主合法购买车位,其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无论是平面车位还是机械车位,相关部门应当对能否进行交易,能否办理产权登记作出明确规定。开发商在出售车位前应先行确定能否登记产权并在出售时详细告知业主,以便业主作出正确选择,减少隐患。
  另外,机械车位虽然不同于传统的平面固定车位,但仍有可区分的明确界限、空间,可以有明确、独立、唯一的编号,虽然需要借助机械设备才能使用,但不影响其使用价值,因此,相关部门在审核办证资料合格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在具体机械车位设备上设置明确、唯一的编号进行区分,再将该编号登记在相应的权属证书上即可。
  9月,鹿城法院向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出《关于规范商品房地下车库权属登记的建议》,建议就商品房地下空间车位登记问题会同规划、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研究并制定规范性文件,同时建议对商品房地下空间车位登记进行分类管理,对已出售的符合条件的地下车位给予办理产权登记,对新建商品房地下车位在出售前明确能否登记产权。
  这纸司法建议函引起了温州市住建委及温州市政府的重视。近日,温州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对车位权属登记规范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根据规定,对于机械车位或者人防结建(国家建设应对战争所需的部分)的机动车位,不再单独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而以补偿条款方式在地上建筑物的销售合同中注明。这类车位虽然不单独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但可在业主的房屋所有权附记栏中备注说明。
  目前,温州市住建委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细化的规定,以尽早开展地下车库登记工作,而包括王女士在内提起诉讼的29位业主,也同意与房产公司、住建委共同协商解决纠纷,并撤回了此前对房产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