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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电影《亲爱的》一处法律细节遭民警“抨击”孩子失踪哪要24小时后才立案,报警就立
发布日期:2014-10-09 点击量:2330次
2014年10月9日 来源:浙江法制报
本报首席记者 沈洁琼 通讯员 祝丹 打拐题材的电影《亲爱的》,在国庆期间热映,让众多观众泪洒电影院。 但是,记者身边不少警察朋友观影后却“抨击”影片开场一情节———黄渤所饰演的单身父亲发现孩子丢失后,到警察局报案,警方以“失踪不到24小时不能立案”为由拒绝了他。“孩子失踪24小时,警方才立案?没有这事,这是误导观众!” 随后,记者向省内多家公安机关证实:孩子失踪,家长报警,警方会在第一时间立案调查。 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也通过微博澄清:儿童、少女失踪或走失,监护人或家长都应立即报案,警方接报后会在第一时间立案调查,不需要等上24小时。
街头调查: 只有20%的人有正确认识 昨日,记者在街头做了一个微调查,询问了20人,其中有为人父母的,也有未婚未育的。 问题只有一个:孩子失踪多久后,警方才会立案? 调查结果显示,仅有20%,即4人知道警方会第一时间立案。其余人的回答,要么是24小时,要么是48小时。其中3位已为人母的成年人表示,“警方应该会在24小时后立案吧?之前只有我们自己先找找看了。” 现实情况: 我省警方第一时间行动起来 记者采访了省内多家公安部门,他们给出的答案非常一致:孩子失踪,家长报警,警方一定在第一时间立案调查。 这个国庆假期,跟家长走散的孩子就有不少。记者从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了解到,国庆假期7天,110指挥中心接到了27起孩子失踪的报警。幸运的是,这些孩子全部找回来了。 除了这些在景区游玩时孩子走失的案例,还有孩子在家附近失踪的案例。 10月3日晚上7点多,诸暨市公安局浣东派出所就接到了一起孩子失踪的报警。杨某夫妇称13岁的女儿小玲(化名)找不到了。 小玲的父母分居,小玲与父亲住在一起。这个假期,母亲将小玲接到身边玩了几天,并在10月3日上午10点半左右把孩子送回到她父亲那里。 父亲杨某称,下午2点多,小玲问他拿了130元钱,说要去买东西,结果出门后就失去了音信。下午3点40分后,杨某和亲戚朋友几轮找寻未果后,报警求助。 这场景和影片《亲爱的》中的如出一辙。但之后的发展,与电影则截然相反。当事人报案后,警方竭尽所能地给予了帮助。 浣东派出所民警在了解基本情况后,立即通过指挥中心向其他派出所发出了寻人启事,并开展进一步调查。经调查发现,小玲跟一名网友“风”联系热络,并说好一起过假期。“风”的所在地是温州平阳。当时已经是10月4日凌晨1点,民警获取这一信息后,马不停蹄驱车赶往平阳。 民警在当地派出所的协助下,又赶到平阳其他5个乡镇的派出所内寻找失踪女孩小玲的线索。10月4日晚上10点多,平阳一所派出所传来好消息:小玲找到了。10月5日,小玲母女随同民警一起回到了诸暨。 专家意见: 警方不及时立案的可追究责任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崇樨介绍,2010年3月15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专门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就立案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3)接到已满18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赵崇樨解释,第(1)、(5)项是一般情形下应该立案的情况。第(2)项规定突出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公安机关接到儿童失踪报案或者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妇女失踪报案的,不论是否有被拐卖的可能,都应该立案侦查。第(3)项规定,如果已满18周岁的妇女失踪,有证据证明可能被拐卖的,也应该立案侦查。 因此,孩子失踪了之后,不论多少时间,只要报案,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立案侦查。上述《意见》第9条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发现拐卖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时应该负有的职责,不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经审查,如果属于自己管辖的,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那么,如果遇到报警后警方没有立即立案侦查的情形,当事人应该怎么办呢?赵崇樨给出的建议是:可以用邮寄立案或者其他形式固定已经报案证据,事后可以追究警方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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