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德智与江门市新版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上诉案
发布日期:2014-10-09 点击量:1771次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江中法民二终字第1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德智。
委托代理人:朱君婷,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新版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润发。
委托代理人:朱新峰,该公司股东。
上诉人孙德智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新版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版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4)江蓬法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20日,孙德智与新版图公司签订《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由孙德智委托新版图公司对江门市蓬江区中天国际花园翠盈苑1幢107室进行装饰设计,约定的主要内容有:一、工程设计内容为:1、室内空间、门面招牌设计(不含厨房设备、消防、监控部分设计);2、室内首层面积约159.46平方米、首层阁楼面积约88平方米、二层面积约123.72平方米,而相应施工图包括:平面布置图、天花布置图、地面铺设图、给排水管平面布置图、插座平面布置图、电路平面布置图、立面图、剖面图、节点大样图等;3、室内相应效果图包括:局部角度透视效果图、整体角度俯视效果图。二、设计收费及工作进度:1、室内设计费为14847元、门面设计费为3000元,合共17847元;2、平面图绘制阶段为3天、效果图绘制阶段为9天、施工图绘制阶段为9天。三、设计费和结算:设计时间为21天,不含委托方审图时间。设计费总额按设计阶段进度支付。双方签订协议当天委托方预付定金10000元给设计方。设计项目(平面布置图、效果图、施工图)完成经委托方确认后,委托方给付设计方设计费余款7847元。四、责任范围:1、在设计前,委托方应向设计方提供建筑图纸、结构图、改建方案、总体平面图、水电线路图(含用电量)、给排水图及设计要求等相关文件;2、委托方应及时处理设计方的书面报告,及时审阅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并反馈设计方;3、对各阶段的设计图纸,委托方须签字确认设计方才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设计。五、其他事项:1、委托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图纸设计进行局部调整(图纸没有附之施工时)。但经双方协商并征得原设计方认可(已施工部分费用另计),再出设计更改图纸和补充协议由双方确认;2、在设计阶段,由于委托方原因使设计不能协议期限按时完成,则设计时间顺延;3、设计方完成每阶段设计,经委托方认可后,委托方须及时支付协议约定的设计费。否则设计方有权拒绝开展下一步工作;4、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提交当地仲裁机构解决。
2013年9月24日,孙德智、新版图公司又签订《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附件》,以设计方(即新版图公司)在《室内装饰设计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间单方面的原因未能按时向委托方(即孙德智)提交相关设计图纸为由,双方签订该协议对原协议作有关补充,主要内容有:1、在已逾期但无法交付协定的设计图纸现状前提下,设计方不再向委托方收取设计余款7847元。2、设计方承诺于2013年9月21日向委托方交付相应的效果图(包括局部角度透视效果图、整体角度俯视效果图),以及于2013年9月30日向委托方交付相应的施工图(包括平面布置图、天花布置图、地面铺设图、给排水管平面布置图、插座平面布置图、电路平面布置图、立面图、剖面图、节点大样图等)。如因设计方单方面无法按时交付以上规定图纸,则按800元/天向委托方赔付违约金。3、设计方给委托方绘制图纸时,应秉承认真负责的态度。如设计方为赶工期而马虎、草率绘制图纸,将半成品或不合格图纸交付给委托方,经双方确认无误后,设计方按800元/天向委托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设计方按原协商规定要求向设计方交付合符要求的图纸为止。4、设计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5、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查明:孙德智与新版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润发原为朋友关系。在签订《室内装饰设计协议》前,孙德智与新版图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前往孙德智有意向租赁的地方进行现场勘查,孙德智与林润发并通过腾讯QQ商讨有关装饰设计事宜。在《室内装饰设计协议》及《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附件》签订后,林润发先后于2013年8月30日、9月4日、9月7日、9月16日、10月6日、10月22日等,以向孙德智的电子邮箱发送文件的方式,向孙德智发送其受孙德智委托设计的相关图纸。孙德智在庭审时确认在《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双方签订《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附件》后,孙德智经常前往新版图公司监督设计的进程,催促新版图公司尽快交付图纸,但没有向新版图公司要求修改图纸。新版图公司在2013年9月30日未能如期交付图纸时,双方没有协商延迟交付的日期,但孙德智同意新版图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孙德智并确认新版图公司曾向其出示了新版图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向其电子邮箱发送的HEA遗忘时光餐厅施工图、HEA遗忘时光餐厅效果图(该图包括各层平面布置图、天花图、排水图、给水图、开关布置图、地铺图、插座图、立面图等合共73份图纸),并确认除员工休息室的效果图外,新版图公司所设计的上述图纸没有客观的缺失。但孙德智同时认为新版图公司所提交的设计并不符合其要求而不予接受。2013年11月18日,孙德智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由其在本案中的委托代理人向新版图公司发出《律师函》,以新版图公司一直未向孙德智提交协议约定的效果图和施工图已构成违约为由,要求新版图公司在收到该函7日内与孙德智协商解决相关事宜,否则将通过法律的形式维护孙德智的合法权益。
又查明,孙德智与案外人郑平丽于2013年9月4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由孙德智向郑平丽租赁江门市蓬江区中天国际花园翠盈苑1幢107室,约定的主要内容为:1、租赁的期限从2013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2、租金第一年每月为22000元,从第二年起租金每年递增6%;3、租赁方承担经营中所产生的水费、电费、治安费、垃圾费及物业管理费等一切费用;4、租赁方在签订合同时支付22000元给出租方作为押金以及首月租金22000元;5、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为装修期,装修期内出租方免收租赁方租金;6、租赁方如需解除本合同租赁关系,需要提前2个月知会出租方。合同签订的当天,孙德智与郑平丽办理了商铺的交接手续。孙德智亦支付了押金22000元给郑平丽。另,孙德智在合同签订前,已于2013年8月29日交付了11月的租金22000元。2013年11月29日,孙德智又与郑平丽签订《解租协议》,就解除江门市蓬江区中天国际花园翠盈苑1幢107室的租赁合同达成如下协议:1、郑平丽收取孙德智所交付的11月足额租金22000元、押金22000元不予退回;2、郑平丽退还孙德智所交付的8496元装修押金;3、孙德智结清9、10、11月的物业管理费并提供相关发票证明给郑平丽;4、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孙德智不再对郑平丽承担该商铺的任何法律权利和义务,不再承担该商铺所产生的任何形式费用;5、双方所签订的关于江门市蓬江区中天国际花园翠盈苑1幢107室商铺租赁合同自此终止。孙德智由此缴付2013年9、10、11月的物业管理费和水电分摊等费用合共1726.3元。
庭审时,孙德智明确其诉讼请求中,新版图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租金损失为2013年11月的租金22000元、押金22000元合共44000元。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孙德智与新版图公司所签订的《室内装饰设计协议》及《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附件》,其内容为新版图公司按照孙德智的要求完成装修设计、交付工作成果而孙德智给付报酬的预定,因此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立案时所确立的案由有误,应予以调整。新版图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润发在《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附件》上的签名、盖章,是对该补充协议内容的确认,新版图公司在庭审时虽辩称该补充协议是在孙德智胁迫的情况签订、并不是新版图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新版图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由此原审法院确认《室内装饰设计协议》及《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附件》是孙德智、新版图公司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孙德智以新版图公司违反《室内装饰设计协议》及《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附件》的约定没有交付效果图、施工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新版图公司则以已完成孙德智委托事项提出抗辩,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新版图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新版图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室内装饰设计协议》及《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附件》的约定的问题。首先,新版图公司有否完成孙德智所委托的图纸设计问题。从《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第三条“工程设计内容”看,新版图公司应当设计的为室内空间、门面招牌,其中室内空间设计的范围为首层、首层阁楼、二层,设计图纸则包含平面布置图、天花布置图、地面铺设图、给排水管平面布置图、插座平面布置图、电路平面布置图、立面图、剖面图、节点大样图等。从新版图公司提供的证据“HEA遗忘时光餐厅施工图、HEA遗忘时光餐厅效果图”看,该些图纸已包括了每一层的平面布置图、天花布置图、地面铺设图、给排水管平面布置图、插座平面布置图、电路平面布置图、立面图等,孙德智庭审时亦确认新版图公司所提交的上述图纸除没有员工休息室效果图外没有内容上的缺失,故原审法院认定新版图公司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相关图纸的设计、制作。对于孙德智所主张的没有员工休息室效果图问题,《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第三条“工程设计内容”中的第3项明确室内相应效果图包括局部角度透视效果图、整体角度俯视效果图,新版图公司没有进行该效果图的设计确实存在履行瑕疵。但该设计只是整体设计的一小部分,亦不影响装饰的进行,且孙德智没有按照协议中约定,应在确认新版图公司提交效果图后再要求新版图公司开展施工图绘制,而催促新版图公司完成余下所有图纸的设计,其行为应视为孙德智对新版图公司不予提交该效果图的认可。另,对于孙德智庭审时以新版图公司所提交的图纸不符合要求而认定新版图公司违约的主张,因双方在《室内装饰设计协议》及《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附件》中均没有对装饰的图样、款式、风格等提出具体的要求和约定,相关装饰设计的效果缺乏客观衡量标准,孙德智在庭审时亦确认其没有按照《室内装饰设计协议》第七条第一款“其他事项”第1项“甲方(委托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图纸设计进行局部调整(图纸没有附之施工时)……”的约定,在对新版图公司进行设计监督时提出修改意见。而从新版图公司提供的证据看,双方对于图纸的设计是经过较为频繁的沟通交流,故应认定新版图公司是按照孙德智的要求进行设计,故对孙德智的该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其次,新版图公司有否交付相关图纸给孙德智的问题。孙德智与新版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润发在商讨相关设计事项时曾通过腾讯QQ进行沟通,孙德智亦确认与林润发通过相关电子邮箱进行联系,故新版图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在双方存在履行分歧的情况下,按照双方的惯常联系方式向孙德智的电子邮箱发送相关图纸并无不妥。况且,孙德智在庭审时确认新版图公司曾向其出示了相关图纸。故原审法院依法认定新版图公司已向孙德智交付了《室内装饰设计协议》及《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附件》中所约定的图纸。至此,新版图公司已履行完毕《室内装饰设计协议》及《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附件》中所约定的设计义务。最后,新版图公司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问题。在新版图公司没有按照《室内装饰设计协议》约定的日期完成相关图纸时,新版图公司已构成违约,但孙德智、新版图公司通过更改交付日期和减免余下设计费用对新版图公司此前的延迟交付行为作出了处理,双方就相关交付日期的约定应以《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附件》所约定的为准。而新版图公司在双方签订《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附件》后,仍未能按照新的约定在2013年9月30日前交付图纸,确实已经构成违约,新版图公司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新版图公司应对其违约责任承担的民事责任。如前所述,新版图公司确实存在迟延交付图纸的违约行为。对于新版图公司在签订《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附件》前的逾期交付行为,双方在《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附件》中已达成新版图公司不再向孙德智收取设计费用余款的处理意见,故在新版图公司履行完毕设计义务后,新版图公司无需再对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而对于新版图公司未能按照《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附件》的约定于2013年9月30日前交付设计图纸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应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按照双方在该补充协议第2条:“……如因乙方(新版图公司)单方面无法按时交付以上规定图纸,则按800元/天向甲方(孙德智)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新版图公司应计算支付自约定交付次日即201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即2013年10月22日止的违约金合共17600元(800元/天×22天)给孙德智。新版图公司虽在庭审时抗辩称应扣除孙德智审查图纸及法定节假日的时间,但新版图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孙德智审查图纸的时间,该补充协议亦无逾期时间应扣减法定节假日的约定,故新版图公司该抗辩意见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依法不予采纳。另,新版图公司虽认为该违约金过高,但新版图公司逾期交付的行为确实拖延了孙德智对相关房屋的装修装饰,导致孙德智基本丧失了2个月的免租期限,按照孙德智在免租期届满后每月需支付22000元的租金标准,该违约金并不过高。
对于孙德智所主张的解除《室内装饰设计协议》及《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附件》的请求。一方面,由于孙德智、新版图公司双方在《室内装饰设计协议》及《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附件》中均没有约定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新版图公司的逾期交付行为亦不至于导致孙德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新版图公司逾期交付不足2个月,而孙德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经营餐厅需要,孙德智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为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的十年时间),孙德智缺乏单方面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解除合同权利的依据。另一方面,新版图公司虽存在逾期履行的行为,但孙德智在庭审时确认其是“不得不”同意新版图公司逾期后继续进行图纸设计,而新版图公司已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设计义务,根据《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附件》的约定,新版图公司应当取得相应的报酬,孙德智亦已履行完毕该给付报酬的义务,故孙德智、新版图公司就《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附件》中所约定的主要合同权利义务已经终止,本案已不存在是否应当解除合同的问题。因此,孙德智以新版图公司没有完成设计义务请求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孙德智要求新版图公司返还“定金”10000元的请求。《室内装饰设计协议》对于孙德智所交付的10000元约定为设计费的一部分的“预付设计定金”,双方并没有约定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的条款,因此该10000元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中的定金性质,应当认定为孙德智预付给新版图公司的报酬。新版图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委托的事项,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取得获取该报酬的权利,故该10000元作为报酬不应予以返还。因此,孙德智的该请求缺乏依据,原审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对于孙德智要求新版图公司支付因其违约造成孙德智的租金、押金及物管费损失的问题。从孙德智与案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看,孙德智的租赁期限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而新版图公司的逾期交付行为从开始约定的2013年9月11日(从签订之日2013年8月20日起计算21日届满后)起至2013年10月22日,新版图公司的逾期时间不足2个月,并不足以导致孙德智无法按照原计划使用租赁的房屋从而需要解除租赁合同。况且,孙德智与新版图公司在《室内装饰设计协议》中有关迟延交付图纸的违约金计算已可抵偿孙德智需要交付的租金损失,孙德智完全可以在新版图公司未能交付图纸的情况下通过另行委托他人进行设计的方式达到自己装修装饰房屋进行使用的目的。孙德智由此自行解除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其个人自主行为,与新版图公司的违约行为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孙德智以新版图公司迟延交付设计图纸导致解除租赁合同,新版图公司应承担因提前解除合同而导致的租金、押金损失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孙德智主张的物管费、水电等费用,该些费用是孙德智作为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正常支出,是孙德智应当承担的义务,孙德智要求新版图公司承担该些义务依法无据,原审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新版图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7600元给孙德智。新版图公司逾期履行上述判决内容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孙德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3元,减半收取731.5元,保全费688元,合共1419.5元,由孙德智承担981.5元,由新版图公司承担438元。
上诉人孙德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新版图公司没有按照《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附件》的约定交付完整的效果图和施工图。按照法律规定,孙德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1、孙德智与新版图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新版图公司装饰设计承揽的成果是须经孙德智签字确认的纸质图纸文件,双方的电邮内容不能视为是新版图公司向孙德智交付装饰设计成果。经孙德智多次催促,新版图公司仍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纸质图纸文件标的成果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孙德智依法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2、新版图公司没有如约提供纸质图纸文件成果给孙德智签收确认,新版图公司应该返还定金。虽然新版图公司曾向孙德智发送电邮,但是,电邮中的效果图草样中并不是完整的效果图,该效果图存在缺失员工休息室等重大缺陷,在装修中即使些少暇疵引发的返修重修,也会破坏场地整体上的完整性和美观性,应视为未完成的效果图。所以,孙德智认为新版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交付承揽成果。因此孙德智不需支付设计费,要求新版图公司返还定金的主张,符合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
二、新版图公司明知其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会给孙德智造成租金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仍拒不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1、从孙德智举证的装饰主合同、补充合同以及律师函可知,新版图公司是清楚其不依时交付装饰设计图纸时,孙德智会因此导致铺租和其他费用上的严重经济损失,但是,经过孙德智多次的催促,新版图公司还是怠于履行承揽合同义务,至今仍然没有交付装饰设计纸质图纸文件成果,无视孙德智因此日益损失的严重后果,所以,新版图公司应该按照补充合同第2条,第3条、第4条中的约定,按照合同法第261条、第262条中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孙德智因此产生的铺租、费用上的全部损失。
2、若新版图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在2013年9月11日提供合符约定的图纸,孙德智则拥有接近2个月的免租期进行装修工作(当初与租赁方约定免租期从2013年9月4日开始亦是根据与新版图公司约定的交图日期设定的)。退一步来说,若新版图公司在补充协议约定的2013年9月30日前交付合符约定的图纸,孙德智亦拥有1个月的时间进行装修工作。而新版图公司在2013年10月22日才通过电邮的方式交付不完整的草图,免租期剩余9天,原审法院认为孙德智在剩余的9天免租期内能够按照原计划使用租赁房屋明显有悖常理,与事实不符。
3、退一步说,即使新版图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按合同约定交付的纸质图,亦不符合协议约定,原审法院认为图纸缺少员工休息室效果图是“瑕疵”,明显不合常理。缺少员工休息室效果图导致孙德智无法按照原计划方案进行装修工程,员工休息室作为商铺装修的一部分,需要整体进行规划设计,不可能在员工休息室效果图未完成的情况下就进行整体装修工作。孙德智一直对新版图公司提供的效果图提出上述异议,新版图公司不但一直怠于解决,还未得到孙德智的确认效果图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图的工作。
4、孙德智与新版图公司签订的《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附件》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是为了督促新版图公司如期交付合格的效果图和施工图,如逾期未交付就需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因此该附件中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且孙德智要求新版图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孙德智的经济损失。新版图公司在2013年10月22日违约逾期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草图后,孙德智一直催促新版图公司提供合符约定的设计图纸,但新版图公司怠于解决问题。孙德智于2013年11月18日通过特快专递发出律师函,要求新版图公司支付违约金等问题,新版图公司亦不予理睬。孙德智在新版图公司既不解决图纸的问题,又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采取解除租约的措施,是合理的行为,亦是为了避免自身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上述损失与新版图公司的逾期违约未交付合符约定的图纸的行为以及未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因新版图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孙德智有权要求新版图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而孙德智因解除租赁合约而损失的45726.98元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是因新版图公司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新版图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孙德智45726.98元。孙德智因解除租赁关系而需支付的租金及押金物管费合计45726.98元是因新版图公司的逾期交付图纸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依照合同法规定,新版图公司应当赔偿损失。
综上,孙德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孙德智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新版图公司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新版图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判决所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的规定,归纳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附件》应否解除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新版图公司、孙德智签订的《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附件》未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孙德智以新版图公司没有依约交付完整的施工图和效果图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新版图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进而诉请解除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性,应当以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在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单方解除合同。根据约定,新版图公司的工程设计内容为室内空间以及门面招牌设计,其中室内空间具体包括首层、首层阁楼以及二层的设计,并应提供相应的施工图以及效果图。查明的事实表明,新版图公司已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上述约定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孙德智。孙德智否认收到电子邮件但又上诉认为新版图公司交付的施工图及效果图不符合约定,说法自相矛盾,有违诚信原则。虽然新版图公司以电子邮件而非纸质为载体的方式交付施工图以及效果图,履行方式上存在争议,但结合本案的证据显示,孙德智与新版图公司讨论涉案工程设计事项时均通过QQ或电子邮件等惯常方式进行联系,且孙德智在一审期间亦确认新版图公司曾向其出示相关图纸,故新版图公司通过电子邮箱将相关施工图以及效果图发送给孙德智,孙德智获得合同约定的施工图以及效果图之合同目的已实现。因此孙德智在本案中并不享有法定解除权。至于效果图中没有设计员工休息室的问题。本院认为,员工休息室只是涉案工程的一小部分,虽然新版图公司对此没有进行效果设计,但均已在相应的施工图以及效果图中预留了空间,完全可以在装修过程中继续完成,并不影响整体工程的装饰装修,其违约程度并未达到根本违约,并且从现有的证据可知,《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附件》签订后,孙德智加强了对新版图公司设计工作的监督,双方对于施工图以及效果图的设计沟通交流较为频繁,故新版图公司提交的施工图及效果图应视为是按照孙德智的要求进行设计的,孙德智完全可以要求新版图公司增加员工休息室的设计。可见,缺少员工休息室的设计并不是导致孙德智要求解除合同的根本原因。故孙德智诉请解除《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及《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附件》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新版图公司是否应返还10000元的问题。《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约定,双方签订协议当天内,孙德智预付设计定金10000元给新版图公司,并作为设计费的一部分。因其时合同已经成立并进入履行阶段,该款项应为孙德智支付给新版图公司的预付款,不具定金性质。依前所述,由于新版图公司已向孙德智交付了约定的工作成果,有权获得报酬,故孙德智上诉请求新版图公司返还10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新版图公司应否赔偿孙德智有关租金以及物业管理费用的问题。查明的事实显示,由于新版图公司没有在《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约定的日期向孙德智交付相关的设计图纸,后双方签订《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附件》约定交付设计图纸的时间顺延至2013年9月30日,但新版图公司直至2013年10月22日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孙德智交付约定的设计图纸,已构成违约。孙德智上诉认为由于新版图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致其与案外人郑平丽解除涉案设计工程房屋的租赁合同造成租金以及物业管理费损失合计45726.3元,应予赔偿。本院认为,新版图公司迟延交付设计图纸的违约行为仅会导致孙德智装修工程无法按期进行,而孙德智与郑平丽自行达成解租协议是其双方就结束租赁关系合意的结果,与新版图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况且,孙德智与新版图公司签订的《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协议附件》对新版图公司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原审判决也依据双方约定判令新版图公司承担了违约赔偿的责任,孙德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已获得相应的救济。现其要求新版图公司承担因解除租赁合同所产生租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应予驳回。至于孙德智所主张的物业管理费,属其房屋承租方应承担的日常支出,与新版图公司的违约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其诉请上述费用由新版图公司承担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孙德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诉讼费1463元,由孙德智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蔡镇海
代理审判员 郭 堃
代理审判员 罗晓云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启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