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正文

文章正文XINGTAO.CN

反倾销法中损害确定问题的基本概念与研究意义

发布日期:2014-10-14 点击量:2163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吴迪

一、倾销与反倾销的概念

    WTO《反倾销协议》关于倾销的概念与GATT关于此的概念可以说是一脉相承的,“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反倾销是保护本国产业不受倾销损害的一种手段,是指进口国反倾销主管当局根据受到损害的国内工业的申诉,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的、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外国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的过程和措施。

2、损害的概念

反倾销法在某种意义上是补偿因进口产品倾销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因此损害在反倾销法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WTO《反倾销协议》第3条中规定 “对损害的确定”脚注9指出:除非另有规定,损害应理解为对一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的实质阻碍,且这种实质性损害是指确实存在的、显著的而不是意想的轻微的损害。

二、反倾销法中损害确定问题的研究意义

1、损害确定机制在反倾销法中的地位

根据各国的反倾销法,请求对外国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需列举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损害的初步证据,否则主管机关将驳回申请。主管机关经过初步调查,若发现不存在倾销,但只要存在损害,调查继续进行;但是若发现不存在损害,即使发现存在倾销,调查也应立即终止,不采取反倾销措施。可见在初裁中,损害的裁定结果比倾销的裁定结果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同样,在调查机关的终裁中,即使是有倾销的肯定性终裁,若没有损害的肯定性终裁,亦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

2、反倾销法中损害确定机制问题的研究意义

各国在WTO反倾销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制定了符合各国的反倾销法。如欧盟非常典型的是:即使在裁定损害存在的情况下,还要考虑欧共体的整体利益,即坚持公共利益原则。美国一直都把反倾销作为其贸易保护工具,同时,还对累积评估作了详尽的规定。不管怎样,累积评估都扩大了反倾销调查的范围。在实践中,各国都尽可能在不违背WTO规定的前提下,利用反倾销法保护国内产业,在损害认定方面,也各有特点.反倾销关系到一国国内产业的生存和发展,一国经济稳定持续增长,国际贸易秩序的健康发展,而损害确定又是其龙头,直接决定反倾销措施的启动与否,所以损害确定无论在反倾销实体法上还是程序法上,无论是立法还是反倾销实践中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