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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的识别与应对

发布日期:2014-10-20 点击量:1905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汪林林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的行为。目前虚假诉讼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也越来越常见,既损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也是对司法资源极大的浪费,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故如何去应对和预防此种诉讼行为,是本文需探讨的问题。

    一、虚假诉讼的现状分析

    虚假诉讼按其表现形式可分为以下两种:一是无事实争议,虚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通过法院的司法行为而损害诉讼相对人以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诉讼。二是有事实争议,但虚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通过法院的裁判行为,不当获得诉讼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诉讼。故虚假诉讼可分为串通型虚假诉讼和欺诈型虚假诉讼。以现今的审判实践来看,虚假诉讼现象在民间借贷案件、离婚案件、协议以物抵债案件中较为常见,其中尤以民间借贷案件为虚假诉讼案件重灾区。“借条”作为民间借贷纠纷中最直接、证明力较强的证据,因极易于伪造、变造的形式,和实际生活中民间借贷活动本身的随意性、多发性、非规范性的特点,共同导致了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的高发。

    民间借贷案中的虚假诉讼通常表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部分案件当事人以民间借贷的名义,通过出具借条的方式来达到其他资金往来的目的,即名为借贷,实为其它的法律关系。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当事人抗辩为中止恋爱、同居等关系支付“分手费”、受人请托形成的债务、因内部承包工程向发包公司出具的为担保外欠材料款的借条等。

    二、虚假诉讼的危害和应对

    虚假的民事诉讼行为人恶意串通,借合法的诉讼程序以达到自身的非法目的,这种形为既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也使法院由原来的权益保护者变成侵害合法权益的“帮凶”,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同时,由于法院要花费时间和资源来审理并不存在的纠纷,另一方面也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被占用,严重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

    故对于虚假诉讼形为,我们需要积极的识别和应对。

    首先,对较易发生虚假诉讼的案件要采用严格的审查制度,尤其是对民间借贷案件。一是要审慎立案,从立案环节对虚假诉讼高发的案件制定严于一般案件的立案审查制度。二是要重视对案件的真实性的审查,对于已立案的案件,要加重原告的举证责任,尤其是对于借贷关系的认定,不能仅凭借据来认定,还要原告对于款项的来源,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尤其是对于以格式的借条主张借款关系的案件,要严格实体上的审查程序。三是对相关当事人的到庭严格把关,对于主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案件,不能适用缺席判决,要采取中止审理的方式。

    其次在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上,要尽快完善立法。依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与虚假诉讼相关联的罪名有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罪。但该罪名并不能涵盖所有的虚假诉讼形为。 因此在实践中对于虚假诉讼形为的查处和处罚,存在无法可依的尴尬,导致出现对于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处罚立度过轻甚至不处罚的情形。故要想扼制虚假诉讼行为,刑事立法和民事立法应双管齐下,首先要在刑事责任上,建议在刑法上设定虚假诉讼罪,以入刑的方式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的形为,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在民事责任上,要在制度上进行严格控制。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对于虚假诉讼高发的案件的审理工作,制定的针对性的收案、审查和审判制度。同时提高法官识别虚假诉讼的能力,只有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提高警惕,勤勉尽责,才能真正预防和改善这种行为。

    综上,扼制虚假诉讼现象,需要从立法、制度、法官的工作方法等方面综合施力,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制止虚假诉讼现象,净化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