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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越南新娘”冒充苗家女赚“中介费”

发布日期:2014-10-21 点击量:1268次

20141021日  来源浙江法制报

   

   新华社 王俊禄
  近日,仙居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跨国拐卖妇女案,对拐卖7名“越南新娘”的5名被告人,一审分别判处6年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涉案金额达30余万元,是该院审理的首起跨国拐卖妇女案。
  据介绍,5名被告人中,45岁的蒋国民是唯一的仙居人,其他4人均为云南省丘北县人。2010年,蒋国民在临海认识了云南人李长并开始同居。两人回到仙居后,有很多人向李长打听用钱买新娘的路子。
  两人便瞅准“商机”,打算给仙居的大龄男子“找老婆”。2011年9月,蒋国民和李长将仙居男子王某带到云南丘北,李长先联系上她的三姨父张贵珍,通过其与当地人李春光等人搭上线,后安排王某到一处苗寨“选妇女”。
  王某看中一个20岁左右的姑娘,想用普通话与她交谈,却被告知是苗族人,没有上过学,不会说普通话。经过与姑娘“父母”的一番讨价还价,最后以3.8万元谈定。按照事先约定,王某又付了1万元辛苦费。将“老婆”带回仙居后,王某才从“老婆”口中得知,她竟是被拐卖到中国的越南人,在云南的“父母”也是冒充的。
  仙居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蒋国民和李长先后分3次带领仙居籍男子到云南丘北“买老婆”。通过张贵珍、李春光等人的牵线搭桥,分别带7名仙居男子到苗寨选妇女,以3万到4万余元不等的价格将之前拐卖来的越南籍妇女,通过假婚嫁的方式贩卖给仙居男子当老婆。这些参与人员均分得了介绍费。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春光、蒋国民、李长、张贵珍、李永忠共同参与拐卖妇女多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6年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1.5万元至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