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冠军诈骗案
发布日期:2014-10-23 点击量:3922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二中刑终字第844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冠军。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冠军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丰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冠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昊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冠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11年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黄冠军伙同杜×(另案处理)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国水乡饭店、中国农业银行科丰桥支行、山东省济南市等地,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王×1联系的学生办理上天津大学、山东大学等学校的事宜,以收取相关费用的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王×1、邓×、娄×、贺×、李×、雷×等人钱款,合计达人民币302.05万元,后逃匿。
被告人黄冠军于2013年5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大栅栏派出所抓获。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王×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在一家教育培训公司做培训,被一个叫张老师的人诈骗302.05万元。2006年左右,其到北京开会认识徐×,徐自称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高级实训学院招生就业处处长。2011年6月17日左右,徐×打电话说山东临沂市教育局李局长能够解决高考落榜生上大学,问其有没有学生需要办理。其给带落榜生的班主任打电话,班主任陆续向其报了15个学生。
2011年6月20日,其和黄×到北京市丰台区南国水乡饭店,在徐×的介绍下见到李局长和张老师,徐介绍李是山东省临沂市教育局主管后勤的副局长,李介绍边上的男子是张老师,张是他们局的主任,以后具体办事由张老师办。李局长称在教育部有人,能够帮学生上天津大学、山东大学等,问需要办几个学生,其说大约15个。李局长说需要交先期办事费15万元,其当时就给了李15万元。第二天,李局长打电话说天津大学可以录取一批学生,让其提供15个学生的资料,每个学生在录取后需要交15万元操作费。过了两天,其登陆天津大学官方网站本科招生网,看到15个学生被录取的信息,就让班主任通知学生家长去看信息,说需要交18万元操作费,后班主任在2011年7月27日之前将收上来14名家长的钱汇到其的账户。2011年6月28日,李局长打电话说学生已经被录取,需要交钱拿通知书。2011年6月28日至2011年7月27日间,其分多次将210万元按照李局长的要求汇到李指定的账户中。
2011年8月20日左右,张老师打电话说李局长把录取通知书给了他,约其到南国水乡饭店见面。8月21日8点,其带上黄×在南国水乡饭店门口见到了张老师,张将装有14份录取通知书的快递信封交给其。其和黄×发现学校改为山东大学,问张怎么回事,张说天津大学出了问题,改上山东大学。张老师当时还给李局长打电话说了情况,过了一会,李局长给其打电话解释说天津大学出问题了,让学生先到山东大学,半年后转回天津大学。其问李局长孩子家长不相信怎么办,李局长让其把学生的学费交了,他可以开出山东大学正式的学费发票,把发票给学生家长看,家长就会相信。李局长说每个学生学费是6800元,其通过农行给李指定的账户内转入95200元。
2011年8月26日,张老师让其去南国水乡饭店门口拿学费发票,其和黄×到饭店门口,张将发票给了其。其问张老师什么时候到山东大学报到,张说9月3日到4日就可以。9月2日,其和黄×到山东省济南市给李局长打电话,李说学生入学还需要送礼,让其带张老师去买24瓶53度茅台酒,6条苏烟。其约上张老师和黄×,在济南市银座酒家买了酒烟让张老师拉走,发票也给了张。2011年9月3日到4日,学生家长陆续带孩子到山东大学报到,其联系李局长,李说先不让学生到山东大学,因为是托人办的,由他统一安排。其带张老师去见学生家长,张说学生宿舍紧张,让学生先回家,什么时候报到听通知。
2011年9月25日,李局长让其通知学生去报到。9月26日,其和黄×带上学生和家长去了山东济南,李局长和张老师让等等。过了两天,张老师又找到其和学生及学生家长,说山东大学开校庆,10月份安排,让先回家。回家后,其和黄×分别给李局长打电话,问学生上大学的事情什么时候能办成,李局长让再汇款16万元,汇款后在山东临沂市见面说学生上学的事。其当时手里没钱,让黄×往李局长告诉其的账户里汇了16万元。汇款后,其和黄×去了山东省临沂市,等了一周没有见到李局长,李称在北京办事,让其和黄×先回老家。2011年10月19日,李局长给其打电话说学生注册学籍还需要18万元,其又向黄×借款18万元汇给李局长的账户。2011年10月24日,李局长打电话说可以报到,其带上学生及家长又到山东济南,李局长和张老师都给其打电话说还不让学生去报到。其和黄金西回家后分别催李局长和张老师,他们总说快了。2011年12月,再打张老师的电话就停机了。
在山东大学时,其认识了刘×1,其就给刘×1打电话问张老师住什么地方,名字叫什么,刘说张住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2011年12月中旬,其和黄金西约上刘×1去了山东省临沂市,按照张老师给刘×1留的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商城路×号×号楼×单元×室去找,敲门后,对方说没有张老师这个人。邻居也说没有姓张的老师,其和黄金西描述完张老师形象后,邻居说要找的人应该叫黄冠军,黄几年都不住这里了。其和黄×就只能联系李局长,问学生什么时候能上学,李局长答复2012年5月1日之前确保能上学。2012年5月1日,学生上学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其又问李局长,李局长一直拖,直到今日事情依然没有解决。
王×1从16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指认黄冠军系其陈述中所称张老师;从11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指认杜×系其陈述中所称李局长;指认中国农业银行北京科丰桥支行系其向犯罪嫌疑人指定账户汇款20万元的地点。
2、被害人邓×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6月,其女儿崔×考大学,分数有点不够,听朋友张×1说他的朋友可以给学生办到天津大学上学,需要20万元,天津大学网上显示被录取后再付款。其当时就托张×1找人给崔×办天津大学上学的事。2011年7月,张×1打电话说孩子被录取了,让其上天津大学网站查询录取信息,其和崔×上天津大学网,确实查到了,后将20万元给了张。8月底,张×1让其取崔×的录取通知书。其和张×1到了办事人王×1家中,王把崔×的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发票给其,并说垫付了6800元学费。其看到是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问王×1怎么回事,王说天津大学出了问题,需要到山东大学过渡。后其给了张×16800元,让张交给王×1。2011年9月初,其带上崔×去山东大学报到,王×1说山东大学校庆,让回去等两天。又过了几天,张×1通知其带孩子去山东大学报到,王×1领着见到了张老师,王介绍张就是给孩子安排上学的老师。后来又去了几次山东大学,都没有上成学。张×1退给了其5万元。
邓×从16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指认黄冠军系其陈述中所称张老师。
3、被害人娄×、贺×、李×、雷×、王×2、郭×1、王×3的陈述、曹×1提供的证明材料、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山东大学外国语学院入学通知书、收条、存款凭条、个人业务凭证证明娄×等人为办理子女上大学被骗的事实。
4、证人黄×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09年,其到天津市××公司任人力资源部副部长,经常和公司总经理王×1一起办事。2010年下半年,经王×1介绍,其认识徐×,徐自称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高级实训学院招生就业处处长。2011年6月中旬,徐×给王×1介绍了山东省临沂市教育局李副局长,徐称李能给学生办上大学的事情,每个学生先期办事费用1万元。其问王×1有多少学生要办,他说有15人。在天津武清区的建设银行,其和王×1一起取了15万元,王用报纸将钱包好,开车带其来到北京市丰台区南国水乡饭店见到了徐×,徐介绍他身边的一个男子为李局长,李介绍他身边男子是张老师。李局长对其和王×1讲能够给学生办到山东大学、天津大学等学校上学,保证统招学籍,问王要办几个学生,王说15人左右,李说需要交先期办事费15万元,王将事先装有15万元现金的手提袋交给了李,李让回去等候消息。
过了两天,王×1把其叫到他办公室,说李局长告诉他14个学生都被天津大学录取了,王让其登录天津大学官方网站,并提供了14个学生的基本信息,其在本科招生网上查询到了14个学生的录取信息。又过了两天,其听王×1打电话通知各位班主任向被录取学生每人收取18万元费用,并让老师把钱汇入王×1名下银行卡,王还说只有交了钱才能拿到录取通知书。2011年8月下旬,王×1说14个学生的录取通知书已在李局长那里,让其陪他到北京找张老师拿录取通知书。第二天早8点,其和王×1到南国水乡饭店门口见到张老师,张给王14个快递信封。其和王×1逐个打开信封核对学生的信息,发现录取学校变为山东大学。王×1对张老师说家长想让学生上天津大学,为什么办了山东大学。张老师立即给李局长打电话,过一会儿,王×1接到了李的电话,李告诉王先让学生到山东大学过渡,半年后就能转回天津大学。王×1对李局长说学生家长不相信怎么办,李在电话里告诉王,先让每个学生交6800元的学费,可以给王提供盖有山东大学公章的收费发票,把发票给学生家长看,他们就会相信。其能听到王×1和李局长通话内容,是因为王的手机听筒声音很大,其站得比较近。
回到天津后,王×1让其陪他去农业银行给李局长指定账户内汇入95200元。2011年8月下旬,王×1又拉其去南国水乡饭店,说找张老师拿学生的学费发票。到南国水乡门口,其和王×1又见到张老师,张给王一个信封,其和王看了信封里14张盖有山东大学公章的学费收据,王当时还问学生什么时候到山东大学报到,张说按照录取通知书的时间,2011年9月3日到4日就可以报到。9月2日,王×1和其到山东济南,王说李局长让准备给领导送礼的24瓶茅台酒和6条苏烟,让交给张老师。其陪王×1和张老师去了济南银座,王买了24瓶茅台酒和6条苏烟,把烟酒及购物小票交给了张,张打车装上东西就走了。之后,学生家长陆续来到济南,和王×1联系到学校报到,王给李局长打电话,李说14个学生上大学是托人办的,先不要让学生到山东大学报到。后张老师找到其和王×1,王将张引荐给学生家长和班主任,张说学校宿舍紧张,先让家长带学生回去,具体报到时间听通知。
2011年9月26日,王×1又带其去山东济南,王还通知学生家长带学生到山东大学报到,和学生家长一起等通知。过了两天,张老师对其和王×1及学生家长说山东大学校庆,让先回去,10月一定给学生安排上学。回到天津后,王×1让其联系李局长和张老师落实具体时间,他们总说等等,过几天就安排。有一天,王×1向其借16万元,其问干什么用,王说李局长要16万元的送礼钱,答应汇款后可以见面谈学生上学的事情。其在武清的农行,向王×1提供账户汇了16万元。汇款后,王×1带其去山东临沂市见李局长,李说在北京办事,等了一周,其和王×1离开临沂回到天津。
2011年10月19日,王×1说李局长让再汇款18万元用于注册学生的学籍,向其借款18万元,其和王到建设银行给李汇款18万元。10月下旬,王×1又带其去山东济南,同去的还有学生和家长。到了后,李局长让等几天再报到。10月30日,张老师找到王×1和其,说学校没有宿舍了,需要在校外给学生租房,14个学生需要交5万元的住宿费,交完钱后,就可以到学校报到。当时张老师还介绍了山东大学的刘×1老师,说刘是山东大学的辅导员。其和王×1到济南的农业银行给张老师提供的账户汇入5万元。汇款后,李局长和张老师还不让报到,王×1和其带着家长就去山东大学找到刘×1,问学生什么时候可以上学,刘看了录取通知书和发票后说都是假的,不能入学。王×1立即给李局长打电话,李说没事,让家长先回去,学生到山东大学上学一定能办妥。之后,其和王×1经常给李局长和张老师打电话,问学生入学的事情,他们总是说过几天。2011年12月,张老师电话打不通了,王×1联系刘×1问张老师的情况,带其在临沂市见到了刘,三人根据张老师给刘提供的住址,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商城路143号3号楼3单元402室没找到张老师,敲开邻居的门,问402室是不是有一个叫张老师的人住在里面,邻居让描述一下要找的人后,称要找的人可能叫黄冠军。因为没有找到张老师,其和王×1就回了天津。王×1联系李局长,问学生什么时候能够上学,李答复2012年5月1日之前保证能够解决,总说等两天就能报到。
黄×从16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指认黄冠军系其证言中所称张老师,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指认杜×系其证言所称李局长。
5、证人刘×2的证言证明:其是天津市××公司的员工,公司负责人是王×1,黄×是人事部负责人。2011年5月,其带班学生要准备高考,有部分家长问有没有关系可以将学习不好的学生办到大学上学,其将学生家长的想法告诉了王×1。2011年6月中旬,王×1告诉其可以运作分数差的学生到天津大学上学,每个学生需交18万元,让其联系有意向的家长,统计学生信息,还告诉其天津大学网上显示被录取后交钱。其得到消息后,联系了朋友孙老师,让他统计后将学生资料给其,天津大学网上显示学生被录取后收费。孙老师将学生信息交给其,其给了王×1。2011年6月下旬,王×1告诉其让学生家长看天津大学网上录取信息。
孙老师是封×的跑腿,封×托郭×2办5个学生上大学,郭将封×和孙老师介绍给其,其主要和孙老师联系。其向郭×2说每个学生收22万元,郭说曹×的父亲和他是老乡,只收他21万元行不行,其同意了,郭×2共给其6个学生的办事费131万元,其中22万元是王琦学生家长直接给其汇的款。2011年9月初,学生到济南报到,王琦和家长去了后说环境不好不上了,其将22万元以汇款形式退给了王×2家长。因为上学事情办不成,学生家长让退钱,其退给郭×23万元,退给封×16万元。
6、证人郭×2的证言证明:2011年6月,刘×2给其打电话,说能给学生办上天津大学,问其有没有朋友的孩子要上。其和封×说起这事,封说他有5个学生,其就问了刘×2,刘说可以,每个学生要22万元的办事费,先交1万元定金。其回老家后,其朋友曹×1说他孩子考分低,想上好的大学。其说正好有一朋友可以办天津大学的事情,对方说需要23万元,办成后给钱,因为是朋友,其没提定金的事。
封×给了其5万元定金,其把定金分多次给了刘×2,曹×1儿子曹×2的定金是其垫的。2011年7月,刘×2打电话说上天津大学网查录取信息,其告诉曹×1和封×查到后该付钱了。封×陆续给其每个学生剩下办事的钱,每次收到钱后,其都给刘×2她所要的钱。8月底,刘×2说录取通知书下来了,将6个学生录取通知书和发票给其,其一看是山东大学,问为什么不是天津大学,刘说天津大学出了问题,先到山东大学过渡。其给封×和曹臣通知书和发票时也是这么解释的。曹×1拿到通知书后,给了其23万元,其将21万元给了刘×2。2012年9月,曹×1给其打电话说山东大学校庆,没有报到成,封×也这么说,还说王琦家不办了让退款。其问刘×2怎么回事,刘说校庆过几天才能报到。其和刘×2说王琦家长要求不办了,刘向王×2家长退了22万元。其知道曹×1和封×又去了几次济南,都没有解决上学的事。
封×联系的学生,其每人给了刘×222万元,曹×2的钱,其和刘×2商量给了21万元。刘×2给其退的钱加上其留下的,其都退了。现在还欠曹×2家长15万元,欠封×联系的四个学生家长共60万元。
7、证人封×的证言证明:通过郭×2认识刘×2。2011年6月,其听郭×2说正在给学生办上天津大学的事,其的几个朋友也在问能不能托人给孩子办上大学。其就问郭×2办一个孩子多少钱,郭说是23万元,每个孩子需要先交1万元定金。其告诉朋友可以把孩子办到天津大学,办成后每人交35万元,需要先交1万元定金,之后有5个朋友将自己孩子的信息给了其,陆续交给了1万元定金,其每收到一笔就交给郭×2一笔。7月初,郭×2说学生的录取信息在天津大学网上公布了,让学生家长查一下后交剩下的钱。其得到消息后,上网看5个学生都被录取了,就通知朋友,让朋友看录取信息并交钱。朋友看到信息后,陆续将剩下34万元交给其,其收到钱后,按每人22万元交给了郭×2。
2011年8月底,郭×2让其取录取通知书和发票,其拿到5个学生的录取通知书后,问为什么是山东大学,郭说天津大学有些事情没有协调好,需要到山东大学先过渡。其将录取通知书和发票交给朋友时也是这么解释的。2011年9月3日、4日,其约上朋友带孩子去山东大学报到。郭×2没去,其和刘×2商量相关事情,在校门口等报到时,一个叫王×1的人去了,刘说她是找王办学生上学。等了一天,王×1也没有协调好,总是和一个他所说的李局长电话联系。第二天,一个叫张老师的人说山东大学校庆,报到的事情需要等校庆完了再说。后来又通知去了几次山东大学报到,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2011年9月,王×2家长要求退款,刘×2退了对方22万元。2012年,家长们要求退钱,其退给了雷×家18万元,全×家长的钱全退了,李×和韩×的家长每个人退了15万元。
8、证人张×2的证言证明:其听战友姚贵宝说封×能办上大学的事,其朋友雷×的儿子高考分数不理想,想上一本,其就找姚,姚让其直接找封×。2011年7月3日,雷×带儿子到天津与封×夫妻两人见面,其也在场。雷×提出想上一本,封×提出几个大学,让雷选择,雷选了天津大学,说能办,并把资料给封。后来雷×给封×汇了2万元定金,封给雷一个天津大学网址,查询说孩子被天津大学录取了,又让给33万元,雷又汇了33万元。8月的一天,雷×、封×在其店里见面,封给了雷一份山东大学入学通知书。9月3日,其和雷×、封×去了山东大学,等了将近一个星期,其就回天津,雷×回江苏,雷的儿子一个人等着。后来其听说雷×的儿子也没上学,入学通知书是假的,其多次找封×,他一直推脱。2012年10月,封×退还雷×18万元,后一直不退。
9、证人张×1的证言证明:2011年6月,其得知王×1可以给人办到天津大学上学,每人需要18万元,先付1万元定金。其朋友邓×的孩子崔×高考完,想上好点的大学,其就把这事和邓说了,告诉她网上显示孩子被录取后再付款,对方要20万元办事费,邓×同意了。其把崔×的信息告诉了王×1,王垫了1万元定金。7月,王×1告诉其录取信息在网上能够查了,其通知邓×,邓看到天津大学录取信息后给了其20万元,其给了王18万元。8月底,王×1让其去拿录取通知书和发票,其带邓×去了王×1家,王将崔×的录取通知书和发票给了邓,王还说他垫付了6800元的学费,让给他。其和邓×看到是山东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和发票,就问为什么是山东大学,王×1说天津大学有点问题,先到山东大学上学过渡。后来邓×给了其6800元,其转交给了王×1。9月初,邓×和崔×去山东大学报到,没几天,邓打电话说山东大学没有报到成,说等校庆完了再去。其就问王×1怎么回事,王也这么说。之后,王×1让其通知邓×几次报到都没成。王×1说办天津大学上学找的是李局长,对方说能办。后来王×1退了其3万元,加上其提成2万元,其将5万元退给了邓×。
10、证人穆×的证言证明:2011年6月,一个姓曹的朋友问其认不认识人,帮他将一个学生办到天津大学上学,其问朋友王×1能不能办,王说可以,需要交18万元,先交1万元定金。其答复曹办事需要20万元,曹给了其徐×的信息,其告诉王×1并给了王1万元。7月,王×1给其打电话说学生被天津大学录取了,让家长查信息、付尾款。其上天津大学网,看到确实有徐×被录取的信息,就告诉曹通知家长。后曹给其汇款20万元,其付给王×1剩余17万元。8月底,王×1把录取通知书和发票给其,其看到是山东大学的,就问王怎么回事,王说天津大学有些问题,需要先到山东大学过渡。徐×家长来天津,其向他们解释了,徐的家长也同意。王×1通过其通知徐×9月初去报到,到了9月初,徐×家长打电话说山东大学校庆,没有报到成。其给王×1打电话问怎么回事,王说办事的人说是校庆让先回家。后来通知去军训,其去济南和王×1接洽徐×上学的事情,徐×家长说等安排好了再通知他们。其去济南安排宿舍,又没有安排好。徐×家长说等挂上学籍后再上学,至今学籍也没有安排。
王×1说托一个姓李的局长办学生上学的事情,期间,其去济南时见过一个姓张的老师,王×1说张老师是给李局长跑腿的,其没和张老师交谈过。其给了王×118万元,自己留了2万元,后王×1退了其3万元。其分几次共退给徐×家长7万元,后来曹出钱退了对方13万元。
11、证人刘×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8月底,其的朋友曹×说他亲戚有几个落榜的孩子,让其帮忙办到山东大学旁听,并让其安排一下宿舍,其说可以。9月23日,曹×说到山东大学旁听的孩子已来济南,给了其14个孩子的名单。到山东大学旁听很容易,在山东大学网站下载课程表直接去听就可以了。其没有要过钱,曹×也没说给其钱。
曹×给其介绍一个叫张老师的,张说自己是济宁泗水一个学校的体育老师,老家在山东临沂,他是给临沂教育局李局长办理孩子到山东大学旁听。其对张老师说只是安排旁听,发不了毕业证,张说李局长有关系,可以解决毕业证,只是在山东大学旁听,过渡一下,过些日子还要转回天津大学。张老师介绍其认识了李局长,见面时李一直在打电话,说的内容都是关于毕业证的事情。李局长说他在教育部有关系,在学籍学历方面有问题可以帮其解决,并说顺便给其也办一个大学毕业证,让其帮忙解决孩子旁听。
李局长给其打过几次电话,每次都换一个电话号码,主要是说给其办大学毕业证,要其给他办事费19万元,其没给,他催了几次,之后就不打了。过了几天,张老师将封×介绍其认识,说其是山东大学的老师,其对封说其不是山东大学的老师,只是给山东大学成教学院招生。封×说他负责五个孩子上学,让其先安排。后其约封×见面,想问一下他们和张老师之间是怎么回事,在封的介绍下,其见到了雷×和李×的家长,向他们解释了只是旁听,解决不了山东大学学籍。其在封×那里看到一张山东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好像是假的,他也没有说什么。其不是成教学院的人,只是介绍学生到成教学院上学。
刘×1从16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指认黄冠军系其证言中所称张老师。
12、证人曹×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8月,其QQ群一个陌生人给其发信息,自称姓孙,问能不能帮忙办山东大学的旁听。之前其和刘×1聊天时听说山东大学旁听也不花钱,想听课随时可以去,其就说帮对方问问。其和刘×1联系说有几个学生想去山东大学旁听,他说可以。其就和姓孙的联系说可以。2011年9月,孙和其联系说他有事到不了济南,让一个姓张的老师到济南找其,2011年9月,其见到孙介绍的人,对方说姓张,其就将张老师介绍给刘×1认识,说刘×1具体办学生旁听的事情。其没有见过孙,不知道孙的基本情况,孙自称是老师。孙的QQ号其也找不到了。其帮孙办旁听证,是因为孙说自己亲戚、朋友的孩子高考落榜了,想到山东大学旁听。其想办旁听是举手之劳,又是为了孩子好,就答应了。其给孙办旁听没有说钱的事情。
曹×从16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指认出黄冠军系其证言所称张老师。
13、证人周×的证言证明:其是山东大学外国语学院办公室主任,该院每年的统招入学通知书都是以山东大学通知书的形式发的,不可能有山东大学外国语学院的通知书,该学院也没有管理专业,入学通知书上院章也不对。该院办的自考网络助学班没有工商管理专业,也肯定没有雷×这个学生。每年统招生收费每项费用开一张收据,不会把三项收费放在一张收据上,该院也没有叫王×3的人。
14、银行取款业务回单、客户回单、转账交易单、转账凭条、个人业务凭证、客户凭条、存款业务回单、取款业务回单、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账户历史明细查询、银行卡资料查询、农业银行账户明细、银行账户查询资料、取款凭条、取款明细、自助设备明细、个人业务凭单、视听资料证明王×1向杜×或黄冠军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情况。
15、天津大学招生委员会出具的材料证明:2011年天津大学录取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没有娄×、雷×等14人,天津大学本科招生网也没有发布过对娄×、雷×等14人的录取信息。
16、山东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出具的证明、山东大学财务部出具的材料证明:山东大学及继续教育学院2011年录取的学生中均没有娄×、雷×等14人的信息,也没有收取过他们的任何费用。
17、山东大学外国语学院出具的证明、山东大学外国语学院自考网络助学班新生入学通知书、山东大学外国语学院入学通知书、山东大学财务部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证明:山东大学外国语学院出具的是自考网络助学班新生入学通知书,涉案编号为SD0019、SD0026的山东大学外国语学院入学通知书并不是山东大学外国语学院出具,该通知书格式与山东大学使用的通知书格式不同。
18、山东大学财务部出具的证明、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证明:涉案的编号为121105981206、121105981207的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并不是山东大学出具,发票上的财务章也不存在。
19、山东省临沂市教育局出具的材料证明:该单位没有姓李的男性局长或副局长。
20、视听资料、工作说明证明:因无合适的见证人,在证人对被告人黄冠军进行辨认时依法进行了录像。
2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黄冠军被查获的经过。
2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黄冠军的身份户籍情况。
23、被告人黄冠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大概在2009年,其在山东临沂认识杜×,当时其知道杜是被临沂市罗庄区文化局开除的人员。2011年夏天,杜×对其说给孩子办理入学可以挣钱,嘱咐其当着别人的面称呼他为李局长,让其充当张老师。杜×说有一个叫王×1的天津人,能说服高考落榜学生家长拿钱,然后其和杜以给高考落榜学生办理入学骗钱。杜×给了其一个诺基亚手机,两个手机号,一个是北京号,一个是临沂号,用这两个号的目的就是怕被受骗的人找到。杜×告诉其王×1的号码,其就和王×1联系。其记得杜×对王×1说让14个学生家长到大学网站看一下,这14个学生都在网站上显示被录取了。杜×和王×1在北京见过面,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其不清楚他们见面的地点,杜×出去见人都不带着其。其听见杜×和王×1通电话,电话里面杜对王说的都是孩子上学和收钱的事。
大概在2011年8、9月,杜×给其打电话,让其去天津找王×1,把大概六七个学生的山东大学假的录取通知书送给王×1,这些录取通知书是杜×弄来的,其不知道从哪里弄的。王×1拿到录取通知书后,对其说学生家长想让孩子去天津大学上学,其让王×1给李局长打电话说这件事,杜×骗王×1说天津大学出问题了,先让学生到山东大学过渡,半年后转回天津大学。杜×让王×1把14个学生的学费交了,每个学生的学费是6800元,可以开出山东大学正式的学费发票,将发票给学生家长看后,家长就相信了。九十月份,杜×通知王×1把14个学生和家长都叫到山东大学看学生的住处,当时其和刘×1也在山东大学,刘是杜×介绍给其的,其去山东大学是假装去安排学生住处,王×1带着学生和学生家长到山东大学时,其还把杜×给其的山东大学的发票给了王,这些都是假发票。其记得杜×电话里对王×1说山东大学宿舍不够,需要到学校外面租房,得交5万元宿舍费,其记不清王×1把5万元打进其哪张卡里。9月的一天,杜×给王×1打电话说办理入学需要买茅台酒和苏烟送礼,其和王×1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人去超市,王刷卡买了两箱50多度的飞天茅台,还有6条苏烟。
2011年底,王×1发现被骗了,其把杜×给其的那部手机给了杜,把两张手机卡扔了。其和杜×都是以操心费、学费、住宿费、书费等名目,骗这些学生家长的钱。从2011年夏天到2011年底,王×1给其银行卡上打钱,大概有十几次,数额从几万到几十万,总额200多万左右。其有四五张银行卡,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的,都是杜×让其办的,用于王×1和学生家长打钱用。银行卡的钱都是去临沂的ATM机和银行柜台取出来的,取完钱其就交给杜×。其和杜×都没有为孩子办理入学的能力,这么做都是为了骗钱,其给杜×干了6个月,杜答应每月给其2000元,一共给了其5000元,杜还欠其工资。杜×还让其再找熟人办银行卡,其就带着朋友马东平去临沂的一家农行开了卡,银行卡交给了杜×。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冠军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故判决:一、被告人黄冠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黄冠军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零二万零五百元发还被害人。三、随案移送的农业银行卡(卡号:×××)一张依法予以没收。
黄冠军的上诉理由为:其未伙同杜×以办理学生上大学为名诈骗他人钱财,亦未从中获利,原判量刑过重。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出庭意见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黄冠军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一审法院认定黄冠军诈骗部分事实有误,建议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
2011年至2013年5月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冠军伙同杜×(另案处理)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国水乡饭店、中国农业银行科丰桥支行、山东省济南市等地,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王×1联系的学生办理上天津大学、山东大学等学校,以收取相关费用的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王×1、邓×、娄×、贺×、李×、雷×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61.6万元。
2013年5月18日,黄冠军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大栅栏派出所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除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后确认并经本院审核后确认的证据证明外,还有下列经本院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1的陈述:其问过李局长为什么汇款到黄冠军的账户,李局长说黄冠军是领导,钱是汇到领导账户。其也问过张老师黄冠军是谁,张老师说李局长背景很深,教育部和教育厅都认识人,不知道黄冠军是谁,他只是负责安排学生。
2、证人黄×的证言:王×1将钱汇到黄冠军的名下,当时在车上王×1打电话给李局长,李局长说黄冠军是办事的领导。后来其和王×1也问过张老师黄冠军是谁,张老师说李局长在教育部认识很多人,关系很深,具体黄冠军是哪位领导他也不知道。
3、上诉人黄冠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马×是其一个朋友,也是临沂人,蹬三轮在街上拉活。当时杜×让其再找熟人办银行卡,其就带着马×去临沂的一家农行开户,其没给马×钱,他只是帮忙。其把银行卡交给了杜×。其通过杜×认识高×,高也是临沂人,具体情况其不清楚。高×自己办的农业银行卡,卡号其记不得了,具体有几个卡其不知道,他的卡也给了杜×。
关于黄冠军所提其未伙同杜×以办理学生上大学为名诈骗他人钱财,亦未从中获利的上诉理由,经查,在案被害人王×1、邓×等人的陈述与证人刘×1、曹×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黄冠军明知杜×冒充山东省临沂市教育局李局长,以办理学生上大学为名诈骗钱财,仍利用其张老师的虚假身份,积极配合杜×实施诈骗犯罪,负责提供收赃银行账户,参与取现转移赃款,送交虚假录取通知书、学费发票,拖延学生报到时间等事宜,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并非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其在侦查阶段曾供称从杜×处以领取工资的形式参与了分赃,当庭翻供无正当理由,因杜×尚未到案,黄冠军是否分赃仅有其供述,但不影响对其构成诈骗罪的认定。故上述黄冠军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冠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认定黄冠军犯诈骗罪的主要事实清楚,但认定黄冠军诈骗数额有误,其中原判所认定40.45万元证据不足,致量刑失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黄冠军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出庭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即随案移送的农业银行卡(卡号:×××)一张依法予以没收。
二、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被告人黄冠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黄冠军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零二万零五百元发还被害人。
三、上诉人黄冠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5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继续追缴上诉人黄冠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六十一万六千元发还各被害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邱 波
代理审判员 周 耀
代理审判员 丛卓义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申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