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正文

文章正文XINGTAO.CN

张拴锁与尉忠兴、李景朵股权转让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4-10-24 点击量:1948次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三民终字第10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拴锁。

  委托代理人党卫东、袁静,河南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尉忠兴。

  委托代理人赵建烈,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李景朵。

  原审原告张拴锁与原审被告尉忠兴、原审第三人李景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6日作出(2010)湖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张拴锁、尉忠兴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1)三民终字第4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湖滨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审理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湖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张拴锁、尉忠兴均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拴锁的委托代理人党卫东,上诉人尉忠兴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建烈,原审第三人李景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1月4日张拴锁与房主牛志杰、白雪、张世霖、荆唐新签订承租位于河堤北路楼房一层面积共1029.66平方米的租赁合同,年租金每平方米租金21元,租金逐年递进1元,期限从2008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止。同年3月尉忠兴、李景朵与张拴锁协商,共同出资设立金富源足浴中心(以下简称足浴中心)。同时尉忠兴代表承租方与白雪、牛志杰、张世霖签订上述楼房地下室面积277平方米的租赁合同,每平方米租金第一、二年11元,之后租金逐年递进,期限从2008年至2016年2月28日止。合同签订后,张拴锁已交上述房屋租金共计416228.40元,其中李景朵交36228元。2008年8月20日,张拴锁、尉忠兴、李景朵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经张拴锁(甲方)、李景朵(乙方)、尉忠兴(丙方)协商,就三门峡金富源股份转让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在2008年8月底前一次性付给乙方550000元人民币及前期利息(1.245分),乙方将金富源股份转让给甲方。二、甲方从2009年2月20日起,分三次共付给丙方人民币500000元及2009年2月20日起开始产生的利息(共计6个月利息,利息为1.245分),2009年8月20日前付清,丙方将金富源股份转让给甲方。三、金富源消防手续,由丙方负责办理,费用20000元整由甲方负责。四、从2008年8月20日起金富源所有债权债务均与乙方、丙方无关。五、如甲方违约,甲方留下金富源,自动退出;如乙方、丙方违约,应负责赔偿甲方一切经济损失。甲方付给丙方的款项由乙方担保。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如有补充,各方另行协商,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前尉忠兴于7月20日收取20000元,但对20000元用途双方说法不一,张拴锁认为是为办消防手续的费用。尉忠兴否认,认为在散伙前消防手续已在办理中且未验收合格。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尉忠兴于同年8月23日委托河南永安电气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又于8月28日进行了消防手续的办理工作,但至2009年2月6日足浴中心因未按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的要求设置消防喷淋泵和湿式报警阀等问题的存在,导致消防手续未能被验收合格,不能办理消防许可证,引发营业执照不能办理、无法正常营业,税务部门亦无该营业纳税的登记。直到2009年8月5日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颁发消防许可证,负责人为郑新民。就办理消防许可证手续,张拴锁认为尉忠兴违约,未能及时办出,致其不能营业,引发租金损失。尉忠兴认为办不出是因设施安装不合格所致。双方发生纠纷,张拴锁起诉,请求尉忠兴赔偿其从2008年9月至2010年3月的损失492738元。2010年8月1日,张拴锁将足浴中心以44万元转让给陈继红。

  原审另查明:尉忠兴在办理消防手续过程中,由于消防部门要求添加消防设备,尉忠兴要求张拴锁出资购买消防设备,张拴锁认为其已经支付给尉忠兴20000元费用,遂不同意再支付费用。张拴锁与尉忠兴均未出资购买消防设备。

  原审法院认为:张拴锁与尉忠兴、李景朵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足浴中心的消防手续是由尉忠兴负责办理,且已收取费用20000元,尉忠兴虽不认可为办理费用,但与协议约定相吻合,尉忠兴无证据证明该款项非此用途,故应认定为办理消防手续的费用。张拴锁作为金富源的经营人,其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消防许可证的直接受益人,其应当意识到消防设备的重要性,同时也应当知道消防设备不全会直接导致足浴中心无法正常经营。但是张拴锁在明知消防许可证重要性的情况下,仍然未出资购买消防设备,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尉忠兴未能认识到自己是办证的主体,其在履行协助办证义务时,应主动协助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不能通过消防验收的相关问题,而是放任该事件的发展,导致足浴中心长达11个多月不能通过消防验收,由此造成租金损失,尉忠兴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张拴锁的诉讼请求即租金损失,应以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计算至消防许可证颁发之日止,即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5日房屋租金合计248834.50元,地下室租金以上述时间计算合计34024.83元,共计282859.33元,根据张拴锁、尉忠兴双方过错责任划分,尉忠兴应按50%承担责任,即赔偿给张拴锁141429.67元。本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尉忠兴赔偿张拴锁损失141429.67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张拴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90元,由张拴锁负担8335元,尉忠兴负担3355元。

  宣判后,张拴锁、尉忠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张拴锁上诉称:张拴锁、李景朵、尉忠兴三方签订的退股转让协议并未实际履行,该协议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均不符合合伙的法律规定,严重损害张拴锁的合法经营利益。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进行清算并清偿合伙债务。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尉忠兴上诉称:我支取的2万元是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与办理消防手续没有关系,原审认定我支取的2万元系用于办理消防手续的费用是错误的。原审认定我是办消防证的主体,并判决我承担一定的责任是错误的,我已按协议积极履行了义务。原审认定租金损失是错误的,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我不赔偿张拴锁损失141429.67元。

  张拴锁答辩称:双方约定由尉忠兴办理消防手续,已给他2万元。尉忠兴没有办成消防手续,导致金富源足浴其他手续无法办理,低价转让。租金损失应由尉忠兴全部赔偿。

  尉忠兴答辩称: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本案的纠纷完全是因为张拴锁的违约造成的。本案不适用合伙企业法。

  原审第三人李景朵答辩称:股权转让协议有效,账目是算过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2008年8月20日,张栓锁、尉忠兴、李景朵三人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就金富源足浴中心股份转让一事达成一致意见,约定了股份转让款的支付时间、数额,债权债务的处理,该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认定。张拴锁认为协议未实际履行,应按照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该协议中约定尉忠兴负责办理消防手续,费用为2万元。尉忠兴称协议签订前其支取的2万元与办理消防手续无关,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无法确认。金富源足浴中心消防手续未能及时办出,是因为尉忠兴未尽到相应义务和张拴锁消极等待共同造成的,故原审认定尉忠兴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并无不当。原审认定的损失数额符合实际情况,原审按张拴锁、尉忠兴各承担50%的责任进行处理并无不妥。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拴锁、尉忠兴上诉理由不足,均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19元,由上诉人张拴锁负担11690元,上诉人尉忠兴负担31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会强 

审 判 员  张攀峰 

代理审判员  马 艳 

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牛晓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