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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拟立法:残疾人可带导盲犬乘公共交通工具

发布日期:2014-10-24 点击量:1098次

20141024日  来源西安日报

 

   新建居住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机场、火车站等地应设置无障碍通道;视力残疾人可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陕西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无障碍设施应与主体同步交付

    《意见稿》指出,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建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并与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服务场所;交通、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卫生、旅游等公共场所;大型商场、餐饮、住宿等商业服务场所等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验收无障碍设施,并可邀请残疾人、老年人参加。

    县级以上政府应优先推进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服务场所等地的无障碍设施改造。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就无障碍环境建设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的,可向有关单位投诉。

    机场车站应设无障碍通道

    《意见稿》指出,在不影响安全和他人使用的情况下,残疾人及其他社会成员可根据需要对住房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房管部门应允许,物业服务者应提供便利。县级以上政府可对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贫困家庭予以资助。社区公共服务机构、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应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提供无障碍服务。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场所、旅游景区应当设置无障碍通道。

    城市轨道交通的无障碍设施应适合各类残疾人和其他社会成员使用。公共汽车应提供语音报站服务,逐步实现字幕报站和无障碍乘坐。公共汽车停靠站(点)应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逐步设置供候车的视力残疾人识别车辆、线路的提醒装置。城市人民政府配置出租汽车资源时,应根据当地情况给予适量的无障碍出租汽车指标,并予以优惠。

    残疾人专用车通行不限号

    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按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应设立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位置,并设置显著标识。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轨道、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运输枢纽;医疗卫生、教育、文化、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居民小区地面应提供免费的无障碍停车位。未设置无障碍停车位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同时规定,残疾人专用车辆通行不受城市人民政府机动车辆尾号限行规定的限制。

    视力残疾人乘公交可带导盲犬

    《意见稿》指出,视力残疾人可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无障碍设施或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公共场所,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识。

    国家举办的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应为残疾人参加考试提供适合其生理特点的便利或帮助,有视力残疾人参加的,应根据需要为其提供盲文或大字体印刷版的试卷、电子试卷。

    此外,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逐步设立视力残疾人阅览室,为视力残疾人阅读书籍、使用互联网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