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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喜事件” 消费者依“十倍条款”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浅见

发布日期:2014-10-24 点击量:1680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丰骏杭

日,上海福喜公司被媒体曝出使用过期、劣质原料加工生产肉制品。作为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等知名洋快餐的上游供货商,其生产的诸多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这些知名洋快餐在国内有着众多的拥趸,福喜食品丑闻的曝光,在消费者中产生了巨大的恐慌,人们对食品安全的不信任度再次加深。

面对福喜事件,消费者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消费者是否可以适用“十倍条款”的规定,让不良企业和商家得到应有的惩罚?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该条款一般被称为“十倍条款”,目的是惩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性质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目前的报道来看,福喜公司可能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但如果消费者向法院起诉,则存在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的证明问题。实践来看,法院通常将举证责任交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这是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原理的,保障食品安全本身就是他们的义务,而且相比较而言,让消费者举证存在较大难度,不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如果消费者起诉福喜公司,福喜公司需要举证自己并未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快餐连锁店作为食品采购方,如果其“明知”销售的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也应承担与生产者一样的责任。判断是否“明知”,其是否履行了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义务是一个角度,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可以直接认定其“明知”。通常实践中有十种涉嫌“明知”的行为表现方式:销售明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为了延长食品的销售期更改、调换商品的生产日期的;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事先已被警告,而不改正的;同一批食品经有关部门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且在媒体上公开披露后,仍在上柜销售的;因涉嫌食品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下柜后,未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上柜销售,且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意采取不正当销售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市场正品的;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案发后转移销售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其他可以认定销售者明知的行为的。

实务中,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论,即关于支持十倍赔偿是否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作为前提。在李某学诉深圳市永某盛工贸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因为被告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而给其造成了人身财产或者其他的损害。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类似的案件,法院判决支持此观点的不占少数。

笔者认为,不要求实际损害,更符合立法的初衷,十倍条款的设立,就是为了惩罚不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其具有的惩罚性作用。正是这一特点,决定了在该类案件中,并不要求消费者具有实际损害。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扼杀食品安全领域的不正之风,切实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