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问题简介
发布日期:2012-07-09 点击量:2597次
公司成立的关键要件即:公司需要有独立于的资产方可开展业务。因此,股东需将其自身持有的财产投入公司,作为公司的财产,公司凭借股东投入的财产开展经营,股东则凭借出资所取得的股东权利,在公司经营有盈余时,分享利润。关于出资问题,《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除了可以用货币出资外,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除了《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出资情形外,《公司法》还规定了三种情况下的出资:(1)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资本公积金可以转增资本;(2)同样是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盈余公积金可以转增资本;(3)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可以折合为拟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实收股本。实践中还存在一种重要的、《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出资方式,即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如股份有限公司送股给股东,即发放股票股利。
下面本人将公司法上规定的出资方式以及实践中可能遇见的出资问题作一简要介绍。
一、股东出资形式分析
按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公司法》二十七条除列举了可以作为出资的几种情形之外,更重要的是竖立了一个原则,即股东用于出资的资产或出资方式可以多样化,但是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并可以依法转让,这里主要强调的是股东必须将自己所有的资产转让于公司,由公司享有所有权后,才能形成有资的出资。
(一)货币出资分析
货币是最常见的一种出资形式。由于货币具有流通性好、交付的便捷等特点。货币出资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公司法所承认。我国《公司法》也明确规定了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股东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出资形式,但是同样强调了货币出资的重要性。明确规定了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二)实物出资分析
实物出资,通常理解为货币以外的财产出资。然而,财产毕竟是一个相当宽泛的概念,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大的类划分,它包括动产和房屋,动产是指可以移动位置而不改变其性质、形状的物,能够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的动产主要包括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房屋包括厂房、办公用房等。因此,为保护债权人和公司其他股东利益计,有必要对实物出资标的范围作出法律上的界定,并规定一些实物出资所要具备的基本要求。
首先,应当认为,可作为股东出资的实物应当是现存的。即该实物在事实上是已经存在的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其次,该实物是应当归出资人所拥有的,具有确定性。如果该实物为包括出资人在内的共有人所拥有,或该实物在验资时尚未被出资人所拥有,不应作为可出资之实物 。因为,属于他人之物,毕竟不是出资者的单方面意见所能左右,如允许以他人所拥有的实物出资,其结果就必然是把出资履行的可能性拴挂在和公司没有直接关系的他人的意志上,显然对于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而言是不公正的。
再次,作为出资的实物应具有公司目的框架内的收益能力,即对公司来说具有实益性。如果股东出资的实物对公司不具有实益性,允许其作为出资形式而出资,其结果势必给日后成立的公司带来财产收益 上的损害。因此,对于此类实物,应予以出资限制。最后,实物出资应具有评价的可能性。即这种实物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能够以某种公平的方法进行评估折价,换算为货币的。
对于股东以实物或其他财产抵价出资的,需对其出资标的进行评估作价,并经验资机构验资认证。被评估的实物或其他财产以其评估价格充抵股款,它构成该出资人的部分或全部出资额。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分析
由于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按现有的法律规定只有两种:一种是以公司作为受让方或承租方,通过与出让方或出租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后获得土地使用权;第二种方式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从国家工商局有关规定看,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只能是出让土地。如果属于行政划拔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方能作为出资。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取得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三、实践中常见的小问题
1、债权是否可以出资
对债权出资,我国《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学界多认为应作为禁止之列。但是这几年就债权能否作为股东出资却引起学界的讨论。其起因主要是针对我国目前正在着手进行的债权转股权这一国有企业改革措施(简称债转股)。债转股作为一项化解我国银行风险,改善国有企业的资产结构的战略决策,对于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我国经济稳步发展无疑是有意义的。但是随着债转股的实施,必然面临允许债权出资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未确认债权出资问题。但是从已有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中分析,可以答出的结论是允许以债权出资的。如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2月下发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字[1999]89号)第8条规定:“在出售企业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债权人的意见,依法落实各项债权。非银行的债权经债权人同意,可将其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
2、劳务是否可以出资
同样,对劳务出资问题我国《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立法的空白留下了很多争论的余地。所谓劳务是指以体力劳动或智力劳动的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效用的活动,由于劳务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缺乏可转让性,不具有一般等价物的商品性和现实财产的价值性,加上评价上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劳务出资在实践中是不被认可的。
责任编辑:何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