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标抢注现状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4-11-11 点击量:2121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丰骏杭
生活中,商标无处不在。我们身上穿的衣服,用的手机,坐的交通工具等统统都可以划归为某一个牌子的产品。据测算,消费者每花费100元购买品牌商品,30元购买的是产品,70元则在为商标“买单”。早在20世纪80年代,上海生产的优质录音机卖给日本的索尼公司每台37元,而索尼公司贴上自己的商标可以卖到560元。2011年,英国Brand Finance评选出2011年全球十大最有价值商标。排在第一的谷歌公司的商标价值高达334亿美元,位列第十的富国银行的商标价值也有289亿美元。
在讲究消费品质的当今,消费者愈来愈依靠商标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凭借商标,消费者将特点产品与品质、信誉等联系起来,从而能在知情的前提下选择产品。正是由于商标具有的区别特征和高附加值,企业也愈来愈重视商标的作用。
近些年,我国商标注册的数量可谓是连年攀升,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已达1136万件,累计注册量已达765.6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40万件,均居世界第一。但是光鲜数字的背后,却掩饰不了尴尬的现状。缺乏知名商标品牌、恶意商标侵权屡禁不止、闲置商标过多浪费严重等都是当前国内众多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而这其中,商标抢注现象又屡屡出现。
商标抢注行为就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标记作为商标 ,抢先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希望被核准注册的行为。被抢注的标记既包括他人的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也包括他人的姓名、字号、商号或者其他独创标记、短语、词汇等。比如,伦敦奥运之后陆续出现“林丹”牌饲料、“叶诗文”牌泳衣等商标注册信息。
那么,有哪些人在从事商标抢注行为呢?通常来讲,有以下三类人:
1.玩了十几年商标的老手,这些人手中,一般都会握有100个到500个的各种类别的注册商标
在我国商标的注册成本只有1000多元,加上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费,一个商标申请下来,也不过2000元。除此之外,再无任何维护成本。而这些人手中商标,只要有一个高价转让,几乎就把所有本钱都收回来了,而再卖第二个那就是纯利润了。如此高的获利诱惑之下,这些人自然是乐此不疲。
2.某一行业的经营者,深谙行业发展趋势,抓住机会,进行商标抢注,一旦得手之后,或高价转让,或自己用于生产经营。其中有的经营者是把商标注册地放到境外,如美国、法国、香港等地,而持有者自己不进行实业生产,而是把商标授权给一些厂家使用,每年收取不菲的授权使用费”。目前街上常能见到的“XX老人头”、“XX苹果”等,都属于这一类商标。在这方面,我国以做电视起家的海信集团当年就曾遭遇同行抢注商标纠纷。
1999年1月5日,海信集团93年便注册使用的"HiSense"和"海信"商标被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正式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就在6天之后的1999年1月11日,德国西门子与博世的合资公司博世-西门子在德国申请"HiSense"为指定商品注册商标。当年该公司又申请了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和欧共体商标注册,并且要求了优先权,这意味着海信将无法在欧洲地区使用自己已经使用了五年多时间的商标"HiSense"。虽然海信在2000年左右就知道商标在欧洲被抢注,但因为觉得对欧出口不大,居然就没有理会。等到业务发展起来再去找西门子沟通时,西门子方面开出了4000万欧元的天价。经过漫长的讨价还价,直到2005 年3月6日,双方终于达成转让协议,在付出了六位数欧元的转让费后,海信拿回了自己的商标。
3.一些商标代理机构的经营者,这些人都是商标行业的专家,对商标立法、审批程序、撤销程序也了如指掌。他们在给自己客户服务过程中推波助澜,有的甚至越俎代庖替客户申请注册商标;有的则是看着一个个自己的客户通过注册商标一夜暴富,看到好的商标,就忍不住亲自操刀,据为己有。
商标抢注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首先,商标抢注行为直接损害了被抢注者的利益。被抢注的商标往往是为公众熟知的商标,对公众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并且存在着一个相对固定的消费者群,当抢注者自己使用或与之交易的受让人使用该商标时,被抢注者已为公众熟悉知的商品或服务因此与抢注商标使用者的商品或服务产生“出处混淆”,被抢注者为树立商标信誉而付出的巨大努力即付诸东流。
其次,商标抢注行为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依商标而购买某种特定的商品,是出于其对该生产厂商的熟知和信赖,然而,当抢注者或与之交易的受让人使用抢注的商标于自己的产品时,商标主体已易,商标出处已异,他们所购买的商品事实上已不是其所要购买的商品了,这事实上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一种侵犯,是对消费者所实施的一种野蛮的欺诈行为。
另外,商标抢注者通过恶意抢注他人的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来敛财牟利,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有悖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商业道德,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商标抢注如此猖獗,而其危害性又是如此巨大,那么企业应该如何避免商标被抢注呢?一旦发生抢注行为,又该如何应对?
首先,企业要培养自己品牌先行的法律意识,对于企业来说最好的防抢措施就是在他人抢注之前及时注册自己的商标。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实行在先注册原则,就是按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谁先申请,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而不问该商标是否已经使用。因此企业要防患未然。
其次,企业也要注意申请注册商标的策略,因为我国商标制度实行分类注册,对于经济实力雄厚且想积极推行品牌策略的大企业,完全可以在每一大类的商品和服务上都申请商标注册,取得所有的商标专用权,彻底杜绝商标抢注的行为;而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可以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申请商标注册的基础之上,陆续注册自己的“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从而在商标使用者在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类似或不类似的商品周围设置系列商标防范区域,减少商标抢注与商标其侵权行为的发生。
再其次,加强广告宣传力度。我国《商标法》第 32 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见,当企业受到商标抢注诉诸法律时,要想寻求救济,必须证明自己的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毫无疑问,广告对于提升商标的影响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以商标为核心进行广告宣传,能够直接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同时作为企业应该注意收集企业打广告的各种凭证,比如广告的宣传单,有关广告宣传范围和时间的宣传纪录,保存互联网上的网页广告,电视广告收视率的调查报告等,以便企业日后在诉讼中证明自己的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证据。
最后,商标注册期满,应及时办理续展。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期限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限未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的商标。由此可见,商标权利人在商标专用权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这种权利的,续展申请就成为其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那么,万一企业由于疏忽错过了续展期和宽展期,是不是就没有办法寻求法律的保护了呢?实际上,《商标法》第50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所以,企业在商标注销 1 年后仍可及时向商标局就原来的商标提请注册,加以补救。或者企业可以将注销的商标作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寻求《商标法》第 32 条的保护。
一旦企业的商标已经被他人抢注,如果通过协商不能解决问题,可能就得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这时候《商标法》第32条就可以作为请求基础,企业可以抢注商标者侵害了其在先权利,不如可以主张商标侵害了其外观设计专利。实践中更广泛的是通过举证被抢注的商标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这个时候的举证责任需要主张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