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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既申报债权又起诉保证人,应当中止申理

发布日期:2014-11-17 点击量:7608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汪林林

 

为了提高企业之间经济往来的安全性,企业在经济往来中一般会为自己的债权设定担保。担保是一把保护伞,它可以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或者在债务人甚至丧失归还能力的情况下,减少债权人的损失。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和保证人的求偿权,一般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受担保法的约束。但对于债务人破产的案件,由于受破产案件的影响,债务的处理程序更加复杂,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求偿权,除了要受到担保法的约束,还要受到破产法的约束,那对于债务人破产的案件,债权人应如何行使自身的追偿权呢?对于债权人既向法院申报债权,又向法院起诉保证人的情况应当要如何认定,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既可以申报债权也可以起诉保证人,但是法院审理之后,应当中止审理,理由如下: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故对于债权人既申报债权又向法院起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行为,由于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所以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在实践中是应当得到支持,法院对于起诉保证人的案件应当受理,但是由于这种案件的特殊性,受理之后如果按一般的案件处理很可能出现以下问题:

由于破产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债权人可以通过破产案件获得清偿的债权数额此时尚无法确定,故对于审理保证纠纷的法院来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尚处于无法确定的状态,这无疑加大了审判的难度,若单以保证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判定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若债权人又于破产案件处获得一定的债权分额,则可能出现双重受偿的情况,债务人获得的债权赔偿额将远远大于其所享有的债权。其次,对于保证人来说,由于无法申报债权,也必将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暂时无法追偿,这样对于保证人极为不公,同时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若法院在实践当中不结合破产案件的审理情况来对保证合同之诉进行单独审理,由于破产案件审理进程的不确定性,一方面会加重法院的负担,同时也会因程序的执行问题对保证人产生较大影响。其次由于此类案件受理破产案件和受理担保纠纷案件是两个法院,即使法院在审理时考虑到双重受偿的情况,但一旦双方在具体执行工作中双方没有协调好,债权人也会双重受偿。而债权人在双重受偿后,又没有自觉地将双重受偿部分返还给担保人,担保人再重新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势必会给当事人造成讼累,也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债权人既申报债权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受理后应当及时中止审理,待破产程序终结之后再审理。这样不仅便于化解纠纷,同时也符合公平原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