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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擅自决定上涨停车费等 权益因此受损的业主都可行使撤销权
发布日期:2014-11-19 点击量:1810次
2014年11月19日 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曹文兵 案情:某大厦业委会成立于2008年,由张某等7人组成。2010年4月29日,大厦物业服务公司以成本骤增为由,提出增加停车费申请,业委会同意了该申请。9月25日,业委会又与物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物业公司拥有该大厦楼顶广告位的出租权及前三年的收益权。 此后,张某等5名业主以业委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及议事规则,侵犯了广大业主的知情权、表决权和财产权为由,诉请法院撤销有关决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委会没有证据证实其依法召开了业主大会,并表决通过了上述决定,故其作出上述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近日,法院判决:撤销业委会同意物业公司上涨停车费和享有大厦楼顶广告位出租权、收益权的决定。 分歧: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兼有业委会成员身份的业主是否能行使撤销权。 第一种观点认为,业主撤销权行使主体资格应受到严格限制,不能任意扩大化,兼有业委会成员身份的业主一律不得行使业主撤销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业主撤销权行使主体资格不应受到限制,任何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业主皆可主张撤销权。即便是兼有业委会成员身份的业主,不论其是否实际参与了表决及对表决赞成与否,只要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均可行使业主撤销权。 评析:业委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受业主大会委托管理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和共同事务,必须向业主大会负责并受业主大会监督,其一般无权针对有关业主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重大事项作出具有实质性、根本性影响的决定。但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不少业委会基于自身利益驱动,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律程序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现象。 业主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法定事由。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业主行使撤销权的理由如下: 第一,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决定侵害了业主的实体权益。所谓实体权益受到侵害,是指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区分所有人的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受到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侵害。 第二,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决定侵害了业主的程序权益。其所作出决定逾越了法定或约定的权限范围或者作出共同决定的程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物权法》第76条第二款。 第三,业委会超越权限作出决定的行为。《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对业委会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只能依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若逾越职责范围作出决定,亦可能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可依此种情形主张撤销权。 由此可见,只有合法权益受到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的业主才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因此,界定业主撤销权行使主体资格,应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 本案中,张某显然具备提起业主撤销权诉讼的资格。其一,法律并未禁止作为业委会成员的业主提起撤销权之诉,只要符合《物权法》第78条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2条的规定,就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其二,从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业委会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张某参加了业委会的表决以及张某在参与业委会表决中投了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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