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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模式下著作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概述

发布日期:2014-11-21 点击量:1519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吴迪

 

互联网模式下著作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概述

从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概念定义而言,电影作品属于前述保护定义中的一种。而随着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社会生活内容的丰富与发展,电影事业的发展也逐渐蓬勃起来。

而伴随着该产业的兴起,相应地盗版与侵权的内容也在发展。

现互联网模式下的侵权行为主要是通过网络传播的方式进行,一般而言,有如下几种途径:

1.网站直接传播模式。

即网站将相关侵权资源内容直接上传于网站服务器内,通过网友点击相应内容进行播放,从而完成传播行为。

该方式系最原始,最传统的方法之一。结合现状而言,该种方法因为在实施传播过程中实务认定难度较低,因此用通俗语言而言“一逮一个准”,因此随着侵权人应对能力的提高,该种方式逐渐采用的越来越少。

2.通过P2P软件点播方式传播

由于第一种模式容易被锁定,虽然其架设方式简单,但是同样从技术上而言存在较大缺陷,即:需要庞大的海量的存储空间。随着技术的发展,P2P技术应运而生。因此直接通过“服务器所在地角度”(司法实务领域证明侵权的两种理论之一,其一为服务器所在地角度,即相应侵权视频数据的存储地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其二为用户感知角度,用户感知角度理论不以数据是否实际存在为判断标准,而通过整个获取作品的过程来核准相应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行为要件从而认定侵权)难以认定该侵权行为。

3.不直接播放,仅整合资源下载

该形式可参考时下比较流行的各种网盘(可以理解为网络上的硬盘,由服务商提供服务器空间提供存储,以网络传输的方式允许用户将内容上传),用户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将自己所想要分享传播的作品上传至相应网盘。而其他用户通过搜索资源等方式锁定其想要获取的作品,随后通过网络传输的方式获得该作品。

4.采用整合链接方式传播

该传播方式系最新侵权者为规避法律风险所设计的传播方式,首先片源由合法授权网站提供,传播人通过技术手段获取播放代码,采用整合的形式,将其内嵌至自己网站内,用户在传播人网站(亦可称之为设链网站),即可获取相应作品,虽然点击播放的次数和片源属于合法网站。

以上四种内容显然无法囊括涉及电影作品内容的所有传播方式,笔者仅举前述典型性例子供大家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