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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振华与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交通行政答复上诉案

发布日期:2014-11-24 点击量:1786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二中行终字第111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振华。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正宇,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红军。

  委托代理人刘文静。

  高振华因诉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交通行政答复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行初字第1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振华,被上诉人市交通委的委托代理人孙红军、刘文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振华向一审法院诉称:其名下有一台2010年12月23日前被盗抢车辆。2014年1月起,其多次到市交通委的对外办公窗口申请购车指标,但均被拒绝。其理由是,经核查,您名下有被盗抢车辆京A47460,依据《关于个人京牌小客车被盗抢摇号申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请您通过名下有被盗车辆申请配置指标方式重新进行申请。不得已,其于2010年3月18日通过EMS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市交通委提交了申请小客车购车指标申请书。2014年4月1日约10时,市交通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其作出了答复意见,让其到市交通委设在广安门内的小客车指标办对外窗口领取。同日约16时,其到市交通委处,市交通委的工作人员将2014年3月31日作出的《关于申请人高振华小客车购车指标申请书的回复意见》(以下简称《回复意见》)当面交给其。对于其提出的质疑,市交通委工作人员说:“因你是以非正常的方式提交的申请书,所以我委不在这回复意见上盖章,这份回复意见就是我委作出的,我委认可这份没盖章的回复意见,按照2013年修订的实施细则,你既不能申请取得被盗抢小客车指标,也不能申请参加摇号”。其无奈,只能收下这份《回复意见》。其申请取得被盗抢小客车购车指标,不违反时任郭金龙市长签署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更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因为其被盗抢车辆已经是现有的小客车保有量的数量之一,这样,根本就不会因其取得被盗抢小客车购车指标,而增加小客车总数量。那么也就不影响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目标的实现。2011年发布实施的《关于个人京牌小客车被盗抢摇号申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与现行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相抵触,故《关于个人京牌小客车被盗抢摇号申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废止。现市交通委仍以该《通告》行政,显属错误,其行为缺乏法律依据。现行的《实施细则》排除了其享有使用这项社会资源之合法权益,显失公平。就其的现状,相应法规空白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依据法律、遵循公正公平、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作出明确的裁判,判令市交通委向其出具北京市被盗抢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其也将就此积极配合。综上,高振华认为市交通委的行为,既缺乏法律依据,更显失公平,故请求撤销市交通委对其作出的《回复意见》,判令市交通委向其出具北京市被盗抢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

  市交通委答辩称:一、小客车在2010年12月23日前被盗抢,原车辆所有人不能直接申请取得小客车指标,符合《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立法本意。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公布实施,标志本市正式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该《暂行规定》中明确了个人取得小客车指标的两种方式:以2010年12月23日为节点,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且符合其它条件的,可以通过申请摇号取得小客车指标;名下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在小客车出售、报废后,可以直接取得小客车更新指标。以上规定的立法本意可简要说明为:2010年12月23日以前没有买车(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个人,在2010年12月23日以后只能通过申请参加摇号取得小客车指标;2010年12月23日以前已经买车(名下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个人,如果车辆在2010年12月23日前已经卖出或者报废且名下没有其它登记的本市小客车,只能申请参加摇号取得小客车指标,如果车辆在2010年12月23日以后卖出或者报废,可以直接申请取得小客车指标。小客车被盗抢后,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被盗抢车辆找回前,公安机关不能为小客车所有人办理车辆的注销登记手续,被盗抢的小客车在被找回前,将一直登记在原所有人名下。如果僵硬地执行《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规定,车辆被盗抢后,车辆所有人既不能申请参加摇号取得指标,也不能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因车辆被盗抢非车辆所有人的主观故意,这样执行将对给被盗抢小客车的所有人造成用车的权益损害。为维护被盗抢小客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办公室在2011年10月26日发布了《关于个人京牌小客车被盗抢摇号申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市交通委会同其它政府部门在2013年11月28日发布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立法本意,对小客车被盗抢后,原所有人如何申请取得指标进行了完善规定:2010年12月23日前小客车被盗抢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不再计为个人名下登记的小客车,符合申请摇号条件的原所有人可以申请参加摇号取得指标;2010年12月23日后小客车被盗抢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符合条件的原所有人可以申请直接取得指标。按照以上规定,小客车在2010年12月23日前被盗抢、原车辆所有人不能直接申请取得小客车指标,这符合《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立法本意。二、高振华名下小客车在2005年被盗抢,因此不能直接申请取得小客车指标。通过“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得知:高振华。于2013年9月4日通过“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申请编号:0105103220118),当期审核结果为:审核不通过。申请表显示审核失败原因:“公安交管:经核查,您名下有被盗抢车辆京A47460,根据公布栏中《通告》请您通过名下有被盗车辆申请配置指标方式重新进行申请”。高振华的车辆在2010年12月23日前丢失,因此不能直接申请取得小客车指标,对此市交通委于2014年3月31日向高振华出具了《回复意见》,向其说明了不符合申请直接取得小客车指标条件的原因,并告知其可以通过申请摇号取得指标。根据以上答辩理由,市交通委请求驳回高振华的诉讼请求。

  2014年7月8日,一审法院作出(2014)丰行初字第111号行政判决认为:市交通委承担本市城乡交通统筹发展、落实本市交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责任,是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对于涉及本市小客车指标的申请具有答复的职责和权力。2010年12月23日,为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确定自当日起北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取得小客车指标的方式为摇号方式,但个人出售、报废名下登记的小客车的也可直接取得更新指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后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6个月内申请小客车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第三款规定“2010年12月23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小客车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后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的,可自本《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根据上述规定,被盗抢车辆车主直接取得小客车指标的条件限于被盗抢时间在2010年12月23日后的情形,而本案中高振华名下车辆在2010年12月23日前即已丢失,明显不符合《〈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中的规定,市交通委据此拒绝其直接取得小客车指标的申请并无不当。关于高振华提出市交通委通过被诉答复侵犯其私有财产权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高振华对其名下牌号为京A47460的小客车享有所有权的事实并不因车辆状态为被盗抢而改变,待该车被寻回后,高振华可依据法规和车辆状况进行相应处置。高振华所申请指标实质是小客车号牌资源的分配结果,不具有独占、收益、处分的可能,属于公共资源而非私有财产权,故其财产权亦不因市交通委的答复而受损。市交通委收到高振华提交的申请后及时给予了答复,但未加盖公章且署名有误,虽未对高振华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仍应视为行政行为过程中的瑕疵,对此应予指正。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高振华要求撤销市交通委作出的《回复意见》并判令市交通委向其出具北京市被盗抢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判决驳回了高振华的诉讼请求。

  高振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市交通委对其作出的《回复意见》、改判令市交通委向其出具北京市被盗抢小客车指标确认书。高振华的上诉理由如下:《〈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并没有规定2010年12月23日前被盗抢车辆如何办理或处置的条款,市交通委在相应法规条款空白的情况下,以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关于个人京牌小客车被盗抢摇号申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来应对其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侵犯其合法权益;市交通委对其所作《回复意见》落款的署名是“北京市交通委员”、没有加盖公章;其申请取得小客车购车指标,不违反《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更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也不影响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目标的实现。

  市交通委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在一审诉讼期间,市交通委提交了如下法律依据:1、《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四条、第五条;2、《〈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3、《关于个人京牌小客车被盗抢摇号申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4、《机动车登记规定》。

  在一审诉讼期间,高振华提交了以下证据:1、《申请小客车购车指标申请书》,2、2014年3月18日特快专递凭单,证据1、2证明高振华以邮寄方式向市交通委提交了申请书;3、《回复意见》,证明市交通委收到了高振华提交的申请书同时证明该《回复意见》程序违法、显失公平,应当撤销;4、现场照片,证明高振华从市交通委取得《回复意见》的情况;5、机动车驾驶证,证明高振华有资格获得指标确认书;6、车辆合格证,7、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违法查询记录,8、车辆照片,证据6-8证明高振华有资格获得指标确认书,同时不会造成小客车保有量的增加。高振华同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作为其提起诉讼的依据。

  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高振华提交的证据1-4形式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提供证据的要求,内容真实、合法,且与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高振华提交的证据5-8,具有真实性,但不能证明高振华的证明目的,故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已将上述证据材料全部移送本院。对于以上证据,本院审查后认定: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材料所作认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是正确的,本院做同样认定。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无争议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高振华为本市居民,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其名下的车牌号为京A47460的小型汽车于2005年丢失,该车辆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的登记状态现为“被盗抢”。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摇号登记。

  2011年10月26日,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办公室发布《关于个人京牌小客车被盗抢摇号申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该《通告》第二条规定:在车管部门已变更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小客车,在审核时,不计为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参加小客车配置指标摇号。

  2013年11月28日,北京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发布《〈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该《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名下处于正常登记状态的小客车若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后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6个月内申请小客车指标;2010年12月23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小客车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后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的,可自本《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该《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3月18日,高振华向市交通委寄送《申请小客车购车指标申请书》,提出其名下牌号为京A47460的车辆在2010年12月23日前已被盗,其依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直接取得小客车购车指标。

  2014年3月31日,市交通委对高振华作出《回复意见》并于2014年4月1日送达高振华。该《回复意见》在介绍了北京市关于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相关规定后,针对高振华的申请答复如下:“在北京市小客车调控政策实施后(2010年12月23日后)被盗抢的京牌小客车,符合以下条件:(1)车辆被盗抢前在公安交管部门处于正常登记状态;(2)在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后仍未追回,且尚未超过立案之日起18个月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可通过规定程序申请取得被盗抢小客车指标。在北京市小客车调控政策实施前(2010年12月23日前)被盗抢的京牌小客车,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参加摇号。经核实,您的车辆丢失后,于2005年3月30日经公安部门立案。因此,您的情况不符申请取得被盗抢小客车指标,我委不能支持您的申请”。该《回复意见》落款为“北京市交通委员”,且未加盖公章。

  本院认为:

  为落实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23日发布《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摇号登记。

  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的,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的,仍属于“名下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情况,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具有办理摇号登记的资格。为解决个人京牌小客车被盗抢后不能参加摇号的问题,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办公室于2011年10月26日发布了《关于个人京牌小客车被盗抢摇号申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该《通告》第二条规定:在车管部门已变更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小客车,在审核时,不计为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参加小客车配置指标摇号。根据该规定,自该《通告》发布之日起,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在车管部门已变更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不再计为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车主可以参加小客车配置指标摇号。

  2013年11月28日,北京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发布《〈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该《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名下处于正常登记状态的小客车若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后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6个月内申请小客车指标;2010年12月23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小客车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后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的,可自本《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该《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的上述规定,自该《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实施之日起,名下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的,可在一定期限内直接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不需参加小客车配置指标摇号。该规定溯及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发布之后名下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的情况,未溯及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发布之前名下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的情况。据此,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发布之前名下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的个人,仍需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办公室发布的《关于个人京牌小客车被盗抢摇号申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的规定,参加小客车配置指标摇号,而不能直接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

  高振华名下的车牌号为京A47460的小型汽车于2005年丢失,该车辆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的登记状态现为“被盗抢”,按照上述一系列规定,高振华如需取得小客车配置指标,应参加小客车配置指标摇号,而不能直接申请取得小客车配置指标。据此,市交通委针对高振华的《申请小客车购车指标申请书》作出的《回复意见》的结论,即“您的情况不符申请取得被盗抢小客车指标,我委不能支持您的申请”是正确的。

  市交通委所作《回复意见》落款单位错列为“北京市交通委员”,且未加盖公章。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未对高振华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应视为行政行为过程中的瑕疵。该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高振华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高振华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高振华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 宁

审 判 员  王小浒

代理审判员  曹文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石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