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正文XINGTAO.CN |
彩礼给付行为的法律性质
发布日期:2014-12-31 点击量:2631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王嘉明
在婚姻家庭案件纠纷中,涉及彩礼返还的问题越来越多,在法律上如何认定给付彩礼的行为性质就是很关键的问题。不同的性质将会决定是否能够返还。
对于彩礼给付行为的性质,学理上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附条件说、赠与说、从契约说。附条件说认为,婚约期间的彩礼给付是以对方将来与自己结婚作为赠与彩礼的条件,如婚约解除,应视为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受赠人应当返还全部财物。赠与说认为,婚约期间的赠予彩礼只是一种民事赠与关系,一旦赠与物交付对方,所有权就发生转移,即使婚约解除,受赠人也无需返还受赠财产。从契约说认为,彩礼给付是一种赠与契约,这种赠与契约是婚约的从契约。倘若婚约解除,则从契约便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受赠人当依不当得利或显失公平规则返还。而笔者同意第一种学说,认为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所附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把结婚作为赠与彩礼行为生效的条件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该种行为是合法的。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附条件赠不同于附义务赠与。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是必须履行的,否则构成违约。在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彩礼行为中,如果把结婚看成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则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
所以,在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彩礼行为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结婚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对双方当事人而言都没有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所以赠与彩礼的行为所附的缔结婚姻的要求是一种条件而非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