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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损失赔偿金能否调整?

发布日期:2015-01-06 点击量:2028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张煜琪 

约定损失赔偿即约定损害赔偿,在合同订立之初当事人各方会预先约定一方违约产生的损失既可以约定为固定的赔偿额,也可约定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是关于违约金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予以调整的依据,约定的损失赔偿金过高或过低能否请求调整呢?

民法领域的合同自由原则使约定损害赔偿优先于法定损害赔偿,很多时候损失发生后出现债权人无法完全证明损害发生的范围,所以一旦约定了损失赔偿金只要能够证明造成了实际损失即可依据约定主张赔偿相较于法定损害赔偿完全依据举证实际损失的特点而言,有利于债权人。但是如果约定损失赔偿金过高或过低究竟是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关于违约金的调整之规定还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实务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既然是约定了损失赔偿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参照约定的数额进行赔偿否则约定的条款形同虚设但也有观点认为如果约定的数额过高该条款可能会变成赌博,应当依据实际的损失予以调整

实务操作中,最高院的判例有据可循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前提下,当事人达成的损失赔偿条款除非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否则应当作为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但对于约定时间不同要区分情况对待损失赔偿条款是在合同订立时达成的,赔偿金额数额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可请求参照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予以增加或减少违约损失赔偿条款是在合同终止时签订的,除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外,一方当事人以数额过高为由请求调整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合同终止后是当事人针对赔偿问题达成的协议,对于损失认定当事人的合意应遵照协议约定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