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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二审开庭东方烹饪学校仍缺席 律师称拒不道歉意味漠视法律尊严

发布日期:2015-01-07 点击量:1171次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日报讯  记者获悉,1月6日上午,浙江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当事人河南籍大学毕业生黄蓉(化名)诉杭州市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东方烹饪学校”)二审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据了解,本次开庭被上诉人东方烹饪学校与一审一样仍然缺席。本案代理律师刘明辉和许英认为,东方烹饪学校两次开庭都没有出现,更体现了他们对于性别歧视对女性伤害的漠视,这一行为更加重了对当事人黄蓉的伤害,也说明了只有让企业负起了道德责任才能减少乃至消除针对女性的性别歧视,赔礼道歉这一诉求在当今将性别歧视视若无睹的社会更为迫切。

    黄蓉说:“在此前我只知道对女性的就业性别歧视特别普遍,觉得不能让这些企业赔钱了事,在听说妇联将我的案子评为十大女性事件之后,我意识到这个案件已经不仅仅是我一个人的事,而且对保障女大学生的就业权也有很深远的社会意义。法院的公正判决影响的将不是我一个人,而是千千万万的女性。”

    本案代理律师之一、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教授刘明辉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既然该法明确禁止就业歧视且授权就业歧视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就意味着立法将其归类于侵权纠纷而非劳动争议。而《侵权责任法》中规定赔礼道歉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之一。另外,黄蓉打这场官司并非直奔金钱,而是要挣回被践踏的人格尊严,代表所有受歧视的女性喊出抗争的声音,以实际行动促使男女平等法律由纸面上的权利变为实际拥有的权利,勇于站出来抗争的行动也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

    2014年7月8日, 黄蓉通过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东方烹饪学校。据了解,在应聘该企业的文案这一职位时,她多次被以“限招男性”为由拒绝。对于这种不问能力只问性别的歧视行为,黄蓉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几经辗转之后,法院在2014年8月13日受理本案,并于2014年9月10日进行了公开审理。同年11月12日,法院判决黄蓉胜诉,认定东方烹饪学校就业性别歧视成立,并判决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但以法律依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黄蓉要求赔礼道歉的诉求。黄蓉对此只需赔钱无需道歉的判决表示不服,遂于11月21日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记者 余瀛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