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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育——以法官和律师关系为视角

发布日期:2015-01-13 点击量:3049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丰骏杭

“共同体”,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德国社会学巨匠马克思韦伯认为:在个别场合内、平均状况下或者是在纯粹模式里,如果而且只要社会行为取向的基础,是参与者主观感受到的(情感的或传统的)共同属于一个整体的感觉,这时的社会关系,就应当成为共同体。在这个共同的集体中,成员们分享共同的价值、意义、情感和文化传统。共同的目标、一致的行动、分享与反思成为共同体的主要特征。

鉴于此,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一般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律学者这四类职业群体。这一群体由于具有一致的法律知识背景、职业训练方法、思维习惯以及职业利益,从而使得群体成员在思想上结合起来,形成其特有的职业思维模式、推理方式及辨析技术,通过共同的法律话语(进而形成法律文化)沟通,通过共享共同体的意义和规范,成员间在职业伦理准则上达成共识,尽管个体成员在人格、价值观方面各不相同,但通过对法律事业的认同、参与、投入,这一群体成员终因目标、精神与情感的连带而形成法律事业共同体。而这其中,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是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中之重,也是培育良性互动的共同体的关键。由于执业角度不同,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会产生诸多分歧,该分歧的外化形式之一在当下可体现在法官与律师之间

当前法官与律师关系不融洽的原因分析

(一)职业认识上的隔离 

由于一些司法腐败的案例损害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最高人民法院从 2000 年起开始出台一系列规定,希望实现法官与律师的制度隔离。如“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律师不得单方面会见法官。” “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诚然,对法官和律师关系进行规范化非常有必要,这也是世界各地通行的做法。但上述的规定很容易使得法官和律师这两个职业把对方划入另外的职业阵营,忽视了这两个法律职业之间的共性和紧密的联系性。

(二)缺乏共同的职业历练

相对于法官制度、检察官制度,我国司法制度中的律师制度起步晚,律师作为“为坏人说话的代表”没能得到包括法官在内的人们应有的尊重,法官与律师间没有共同的平等对话的平台,没有共同的法律职业荣誉感。其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律师与法官之间缺乏法律职业共同体培育的共通性与职业互换的可能性。“律而优则审”是优秀律师的共同愿望。英美法系国家就为律师成为法官提供了制度保障。从理论上讲,法官同样可以自由的重操旧业。一般情况下,在美国要想成为法官,除必须接受法律专业教育之外,还要具备从事律师或者检察官职业若干年的经历。而在我国,法官实际上被列入公务员的管理范畴,距离职业化和精英化的道理还较为漫长。

(三)缺乏职业流通机制

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后,我国法律职业流通呈现“逆向流通”化,大批通过司法考试的年轻法官辞职下海从事律师工作,一方面固然有

薪酬待遇较低等原因,另一方面也与法官职业行政化管理,使得法官自主权及职业荣誉感不强等多方面原因有关。纵观世界法治健全的国

家,法官职业需要更加精深的专业知识和更高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律职业间的流动呈现的规律均是优秀的律师被遴选进入法官职业。而种

种原因的合力,导致我国法律职业流动呈现逆向化的趋势。在我国,基于律师与法官的地位严重不平衡,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官遴选制度中

的影响力是有益的举措,它也会从另一方面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增进法官与律师的沟通与交流。

职业共同体的培育

(一)构建共同的法律价值信仰

我国法官行为规范中将“公正、廉洁、为民”作为法官职业的核心价值,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将“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敬业勤业、珍视和维护法律职业声誉、注意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严守秘密、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作为律师职业的价值导向。同时,我国的法官法和律师法还专门规定和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准则。法官和律师各有其职业道德准则,但缺乏行为和内心上共同信仰的职业伦理,这使得法官和律师对彼此职业无法认同。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从法律职业中抽离中共同的职业伦理和职业信仰,将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和服从作为法律人共同信守的最高信仰,以此来构建法官和律师共同的职业道德。

(二)取消律师职业向法官职业流动间障碍

除了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来作为从事法律职业的门槛外,应放宽律师向法官职业流动的条件,打破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门籍制度的体制壁垒。应当改变职业的管理体制,将法官和检察官从公务员序列里独立出来,取消公务员的身份,按照司法职业来进行单独的分类管理。一方面在法院、检察院系统实行内部遴选制度,加强系统内部和法院、检察院之间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对法官和检察官职业实行高薪制,赋予法官完整的案件自主决定权,同时通过严厉的惩罚制度来预防司法腐败。在各省、市、区从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中推选相应的人员组成司法委员会,由司法委员会在本辖区内考察、推举、考核相应的法律职业人员,破除之前由司法局管理律师、按公务员序列管理法官和检察官的做法,以此来加强法律职业间的互动。

(三)互联网助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尊重是良性互动关系的一个起点,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代表着法治的发达程度,而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代表着社会的公正程度。这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邹碧华在2014年11月23日召开的全国律协民委会和知识产权委员会双年会上的发言。

上海法院在通过互联网加强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方面有很多值得全国推广的有益做法。上海法院开通了互联网律师办案平台,通过运用网络,制定了审判流程平台、执行信息平台、新闻信心发布平台、知识保护平台、代表委员沟通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等十大司法公开平台,在线即可完成网上立案、缴费、提交证据、阅卷、证据交换、质证、申请诉讼保全、执行监督等工作,律师可以进行网上立案,申请延期开庭、诉讼保全、调查令和网上阅卷等。这无疑极大的便利了律师的工作,增加了律师对法院,对法官的好感。

上海高院还尝试了解决立案难的五项举措:运用12368诉讼平台;降低立案投诉率;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立案工作改革;进行评估数据改革。法院解决立案难问题,背后体现了对律师工作的尊重,不再把律师当成挑唆诉讼的“棍”。给了法官和律师通过庭审来进行正常职业沟通的平台。

可以说,让互联网助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育,是一种积极有益的尝试。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育不是一天能完成的,但这应是全体法律人的目标。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让人们的生活更加美好”。这是每一个在法律共同体内的法律人所尊崇并且信仰的。在这条信仰道路上,我们,理应同行!